时光
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145天。
第140期我们讲完了酒店服务业如何界定视同销售,今天谈一谈金融保险业。
一、保险公司涉及办理业务时附带向客户赠送促销品、宣传品以及接待用品、招待礼品,这些是否视同销售呢?海南、河北等国税机关依据财税(2016)36号文,在金融业营改增实务中予以了解答: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
随应税行为同时使用的接待用品与招待礼品,不视同销售,因为客户在购买相应服务的时候已支付了此类赠品的对价。不涉及应税行为的无偿提供接待用品和招待礼品的,应视同销售。
二、银行卡持卡人到电影院刷卡购票,享受了电影票打折优惠,银行负担的部分是否视同销售处理?福建厦门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8个热点问题给出了
答案:购买电影票其中的部分价款由银行实际支付给影院,是银行的一种营销费用性质的支出项目,不是无偿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视同销售处理的条件。
接下来顺便说说个税,我们在视同销售的这几期节目中时不时都会提到促销展业赠送礼品,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呢?财税(2011)50号文指出:
一、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或“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其他所得”项目)。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好了,本期节目先到这儿。下周三我们剖析企业内部机构间跨县市移送货物如何界定视同销售。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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