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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核发

取水许可证核发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二、申报条件

1.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米以上15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非限制开采区在500万立方米以下100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水力发电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下,以及由市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2建设项目取水,应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3.不得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

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小区和单位集中供水等;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不得取用地下水;

6.必须符合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配置、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

7.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8.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9.不得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10.属于备案项目,须报送备案;

11.申请的取水量必须符合《安徽省行业用水用水定额》。

三、申报材料目录

1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五份);

2.取水用途或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3.取水水源和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材料;

4.取用水和退排水对水生态和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材料;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6.属于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的,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8.取水单位(个人)的身份证明。

建设项目需取水的,还应当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除申请书一式五份外,其它均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1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综合窗口)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2.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服务中心受理,同时移交至市水利局审查办理;

3.市水利局在法定的期限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并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按规定向市水利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市水利局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五、承诺期限

自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之日起,取水许可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作出决定。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取《取水许可证》工本费10元。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我市暂不收取。

七、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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