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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本网
2004-10-13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水利厅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为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的长远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

  总体目标:力争在2~4年内逐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管理科学、良性运营、效益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运行机制,实现"六个建立"的总体目标,即: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全面建设防洪与灌溉安全、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用水安全体系。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确定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为重点,合理定编定岗。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用水者协会管理方式,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征收措施,在2006年年底以前,在全省建立水利工程管理新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明晰管理业主为重点,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大力开展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大力推行防汛抗旱、综合经营、工程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管理,明确权责
  1、完善管理体制。大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维持不变;跨市(州)行政区划的大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也可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由市(州)政府负责管理;在市(州)内的大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所在市(州)政府或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也可受市(州)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由主要受益区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
  堤防工程管理。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堤防管理机构(含乡镇)负责堤防工程的具体管理与维护。
  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跨市(州)的中型水利工程,由该水利工程枢纽所在地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跨县市区的中型水利工程,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也可受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由主要受益区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的中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小[二]型以上水库工程)。跨乡镇和影响城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学校、人口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主要受益区的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其它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管理。   2、巩固和完善基层服务体系。乡镇水管站是基层水管单位,担负着防汛抗旱保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建设与管理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社会公益性任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水管站的作用,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强化职能,理顺条块关系。
  3、明确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划内水利工程安全,消除险情隐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和人事管理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革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水管单位定性,人员定编、定岗
  1、定性。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属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兼有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又承担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和农业灌溉任务的水管单位,属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属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性质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定编。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工程管理单位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其具体定编标准和编制数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3、定岗。各市(州)、县水行政部门在批准的人员编制总额内合理设置各水管单位的岗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确保重要岗位的人员数量和素质,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定期考评,优胜劣汰。定岗定编后的富余人员,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分流。水管单位工作人员的空编补员,必须专业对口。

  (三)规范财政支付政策
  1、根据水管单位定性和类别,采取合理的财政支付政策。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乡镇政府管理的中型工程和堤垸工程,由县财政负担),实行全额拨款。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按其核定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乡镇政府管理的中型工程,由县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纳入单位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种收益情况,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投资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的20%~30%;堤防维护费的全部。省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对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水管单位,严格按人员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拨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4、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工程大修、折旧费,确保工程的维修养护。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审计和监督。

  (四)管养分离、合理分流
  1、管养分离。为了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减人增效,在2005年年底前实现管养分离。各级财政部门拨付按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使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道路。
  2、人员分流。水管单位制订人员的分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审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员分流安置要以内部消化为主,鼓励职工自谋出路,允许提前离岗退养和停薪留职,同时广开渠道,妥善安置。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如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人员分流。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经营项目的剥离与分离人员的安置统筹协调和安排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社会保障。各类水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转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各地要做好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4、税收扶持。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县以下小型水电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纳入西部开发的地方新办水电、水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分流人员自谋职业,通过有关部门审定,税务部门核准,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水管单位实行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分别实行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的改革。事业性质单位: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科学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按需设岗,上岗人员推行聘用制,竞争上岗,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绩效挂钩。
  企业性质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清晰产权、明确权责、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职工由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分配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
  2、规范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严格划分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和承担城镇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将经营部分转制为单位下属企业,事企分开、独立核算。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企业性的水管单位由同级政府授权水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依法经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六)执行新的水价政策,改革水费计收机制
  1、执行新的水价政策。各级政府和各级水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水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大型水利工程和跨市(州)水利工程水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型水利工程水价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提取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核定。
  水利工程供水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在目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农业供水继续推行基本水价和按亩定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为实现计量收费,应积极进行渠系改造和续建,配套计量设施。非农业供水实行计量收费。
  2、改革水费计收机制。水利工程水费由水管单位按核定的各类水价直接收取。农业供水水费收取方式由水管单位自主确定,要积极推广实行"供水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共同收取或供水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收取等形式,使用统一收费票据,建立农业供水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收取的透明度。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和权利,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用水户进行监督,促进供水单位降低供水成本。 3、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收取的水费,实行专户支付,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管。

  (七)改革经营权。
  准公益性和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拥有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有工程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水利经济的意见》(湘政发〔2002〕4号),按照立足自身、发挥优势、深入挖潜、广培财源的思路,通过改革,将资源、资产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中型以上各类水利工程,不宜进行产权变更。对有关兴利项目的经营,可放开经营权。在确保防洪与灌溉用水安全、确保水环境安全、确保工程自身安全和产权国有的前提下,对兴利项目,可采取"股份、承包、租赁"的形式改革经营方式。水利工程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或承包经营;部份资源、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鼓励其在供水、供电、旅游等项目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
  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八)完善在建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纯公益性质和准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工程管理局(处、站或所)作为项目法人;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
  实行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工程管理局、处、站或所)和运行经费来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性质负责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机构、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

  (九)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加强安全管理。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工程要设立标志,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利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防、涵闸等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和涵闸要限期实行坝(闸)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和载重量。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

  三、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水管体制改革涉及到水利、编制、人事、劳动、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工商、税收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省人民政府已成立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办、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水利厅,负责日常工作。
  省直水管单位的改革由省水利厅具体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所在地政府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财政负责落实改革的必需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办好试点,稳步推进
  各级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如大型灌区、中型灌区、提灌泵站、洞庭湖区相关堤垸水管会、电排等有代表性选择试点单位,取得成效,以点带面,推动全盘。开展试点要进行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发现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全面、稳步推动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三)限定时间,分步实施
  全省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繁重,面广量大,协调难度大,时间紧迫。根据国办发〔2002〕45号文件要求,为保证改革工作规范、健康有序,从现在起,各市州、县市区要开始宣传发动,组建领导机构,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调查摸底及组织试点。随后,要全面落实本实施意见。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性质分类定性、定岗定编、经费测算工作。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全省大型水库灌区、大型电排站、大型水轮泵站、洞庭湖区堤垸修防会和有条件的市县部分中型水库灌区管理单位的各项财政性资金落实,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到位。2005年水管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的各项改革,全省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全部落实到位。2006年分级组织验收,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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