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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新三板挂牌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问题?

文/李贺 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一、新三板挂牌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六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公司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已废止失效)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已废止失效)


第三十二条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虽已被废止,但现实中仍有参照意义,即公司在住所地以外设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到当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否则,有可能面临处罚。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7 号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确定: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商事制度改革。


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15〕15号,2015年3月3日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集中登记)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指定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本区(县)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


指定集中登记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一址多照)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一)股权投资企业及承担对其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企业之间有投资关系,使用相同住所办公。


以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的,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15〕113号,2015年9月29日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四)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


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等改革举措,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解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规定。


根据上述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会议精神及某些地方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得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的商事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某些地方已经走在前列,推出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改革举措,目前虽仅在小范围内实行,但已对现有的法律形成了挑战。政策先行,如可行,修改法律。


结论性意见: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是违法的。


二、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法律风险


根据上述论述,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是违法的,该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因注册地方可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有可能被追缴。


三、相关法律风险的防控之道


针对上述存在的法律风险,我们有两条路可走:一是规范;再是通过分析论证虽违法但不构成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如果规范,应该如何规范?


通常情形下可采取如下两种方案:1 、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变更为实际经营地; 2 、设立分支机构,即在实际经营地设立分公司


第一种方案是可行的且是彻底的,但很多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并不想实施;第二种方案虽解决了实际经营地'经营手续不完备'的问题,但未从根本上解决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问题。有鉴于此,实践中,有人设计了第二种方案的改良方案,即在实际经营地设立分公司,并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迁至注册地。如这样设计,本质上又变成了第一种方案。


如果论证,应该如何论证?


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该情形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规范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有可能面临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如逾期不登记予以处罚的法律风险。


针对上述存在的法律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声明和承诺如下:目前,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如公司因该等情形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公司将立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公司因该等情形被公司登记机关处罚或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以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现实中,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因各种原因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是大量存在的,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等商事制度改革方案,目前,上海、江苏、广州等地相继出台了地方政府规章,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公司托管登记等改革举措。


经核查,公司自设立至今,没有因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处罚,也没有因此被相关部门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且公司已取得了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形,虽存在一定的不规范之处,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只有在责令限期改正而公司逾期未予改正时才能给予处罚,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因此,该情形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挂牌实质性障碍。


四、相关案例参考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


2011年9月份上市,处理方式:披露存在的风险。


江苏欧密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


2015年2月份挂牌,处理方式:披露存在的风险。


北京联益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


2015年10月份挂牌,处理方式:披露存在的风险。


厦门中恒信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


2016年1月份挂牌,处理方式:承诺整改并整改完毕。

 

 

 

实习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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