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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谈:律师从事诉前财产保全业务的困境及解决思路

 

导读:诉前财产保全,作为实现生效判决赋予的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一向是诉讼律师的首选。然而,现今法院对诉前保全约束很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律师在从事诉前财产保全业务时律师权益也受到侵害。本文试就诉前财产保全的困境进行简要分析,供各位律师同行参考。

 

文/黄渭灏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一、诉前财产保全有多重要?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纠纷必须要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具体的款项等。如不是因财产利益而生的纠纷,而是基于人身名誉的纠纷,且无具体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此时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也无必要。


诉前财产保全,其意义不仅仅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也在于对对方当事人的恫吓。现在社会上普遍有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想法,认为打官司并不能最终解决自己的问题。因为对于货款纠纷而言,起诉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司,而公司是有限责任制的,绝大情况下并不能追究到公司股东身上。也即,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作为经营工具从事营利行为,但到公司需要支付货款时就以银行账上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在现今公司财务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尤其突出。输了官司没有关系,因为即便被强制执行,公司账户也没有财产;公司设备在被执行前已经转卖他人,甚至只是转移地点即可。


诉讼中财产保全由于耗时过长,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申请人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因此实践中的作用不如诉前财产保全的大。


因此,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必要性。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及担保物


1.具体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物


常见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物为等额的现金、房产以及其他财产。法院也普遍接受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物。


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的材料与诉讼中财产保全提供的材料一般并无不同,以《罗湖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立案指引》为例,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案件在立案窗口立案后,提交保全申请后,案卷会交到立案庭保全组进行财产保全。请求事项内容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多少元的财产。


(二)担保书担保书应明确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财产、担保金额及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应当由担保人在立案庭保全组法官面签担保书。


(三)担保财产明细表


(1)房产:用房产做担保的,应提交房产证原件以及提供近期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打印的房产查询单。


有抵押的房产需要提供银行还款记录,还款记录上要注明抵押房产名称,或者注明抵押合同号(注明抵押合同号的需要提供贷款合同)


如房产需要评估,评估机构需为二级以上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上要有评估价值、评估的目的是诉讼保全。


(2)提供银行存款用于担保,则需要有银行盖章的对账单。用存款作担保的,应提交在深圳市内开户存折、存单或对账单等原件核对。


(3)如担保机构出具担保书。(目前仅限于法院名册中的十二家担保公司: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长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建银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立案时向窗口索取资料。)


(4)车辆不可以作为担保财产。


深圳市其他基层法院的要求也大致相同。


3.诉前财产保全的特别法律规定


以宝安法院的具体规定为例:


宝安法院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必须提供仅仅情况证据,查封公司财产的可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证据:


1.相关部门(劳动站、街道办、村委)出具的公司转移、隐匿财产、法人下落不明的证明;


2.公司所在地的房东出具公司已办理或已倒闭关闭等证明;


3.出具该公司与第三人近期变卖机器设备的合同;


4.公司确实倒闭或变卖机器,到现场拍照或提交报警信息;


5.或其他可证明情况紧急的证据。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困境


以本律师经常代理的货款纠纷为例子。拖欠货款的公司大部分情况并非面临倒闭风险,而是因为供应链关系中的下家没有将货款支付给该公司,因此该公司以此为由拖欠上家的货款。这样一来,该公司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一条。


相关部门不可能开具出具的公司转移、隐匿财产、法人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司所在地的房东不可能出具公司已办理或已倒闭关闭等证明;申请人不可能掌握该公司与第三人近期变卖机器设备的合同;公安机关不可能出具公司确实倒闭或变卖机器,到现场拍照或提交报警信息。


即便拖欠货款的公司面临倒闭危险,上述机关仍然不太可能开具上述证明。


四、诉前财产保全困境的形成原因


本律师认为,宝安法院的上述规定增加了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难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法并没有关于情况紧急的具体规定。因此各级法院出于业务统一的角度会分别制定规定。但上述规定确实严苛,实践中能提供该证据的情形可谓少之又少。


究其原因,有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被滥用的可能性,但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法院诉前保全团队人员的缺少。


据本律师在宝安法院的现场观察,负责诉前保全的窗口一直只有一人,其背后的团队想必人数也不多。按宝安法院的思路,大量的诉前财产保全因不符合紧急情况而被隔绝在门外,则诉中财产保全的业务将由审判庭的工作人员负责,则诉前保全团队就可以集中精力处理那些真正的情况仅仅的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了。


如果原因是由于人员不足的话,那么我认为法院应当做的不是将诉前财产保全拒之门外,而是通过增加辅助人员、提高效率等方式进行改进。


我们也不能排除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被滥用,导致法院对诉前保全进行限制。但法院应当注意到,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担保的作用就在于错误被查封的话,可以从该担保中对错误查封导致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诉前保全困境的解决思路


诚如上文所述,诉前财产保全的困境可能是由于法院人手不足,具体原因需要另行调查。如果是由于法院人手不足,则应当在人手方面进行改进,比如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等,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由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被滥用,则需要明确何谓“情况紧急”。据笔者调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就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形进行规定,而实践中由各级法院自行把握。各级法院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因各级法院自行规定,而影响了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那么导致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各级法院承担?这些问题,本文不详细展开说明。本律师认为,最高院应当尽快制定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详细规定,以解决诉前财产保全的困境。


地方律师协会也应当及时联系地方法院,了解地方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具体规定,并判断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妥善为律师同行解决诉前财产保全难的问题。

 

 

 

实习编辑/代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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