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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学习心得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徐xx家属赵x的委托,并征得徐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徐xx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俆xx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存在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适用缓刑。

一、本案徐xx的主观恶性比较轻

首先,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法庭事实调查及本案卷宗上的被告人陈述:被害人是与其在被告人的车道相对行驶当时被告人在道路右侧靠黄线的车道行驶,对方当时是在被告人正前面同一车道相对行驶的,也就是说,死者当时不在自己的车道行驶,被告人为避让采取了措施,只不过由于情况紧急而措施不当,这与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陈述是相符的:是被告人车厢的右部撞击相向而行的沈xx驾驶的摩托车及其本人,也就是说沈xx行驶的车道在被告人的车道上才有可能是被告人避让她而驶入了左车道。

其次,死者本身没有取得驾驶执照,在法律没有允许的情况下上路行驶也有其违反法律规定得一面,虽然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无责任,但是我们认为,一个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毕竟是很危险的行为,车辆行驶时一种高速驾驶行为,没有取得资格的人驾驶高速运转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被告人在当时很危险的情况下,虽然做出了错误的处置,但是确实也有当时特殊的情形,也有可能对方驾驶技术不熟练且也无法处置当时的危险,加上被告人也判断失误而导致了今天的悲惨结局,因此,这足以证明被告人时极力挽救那个危险行为导致的危险局面,只因情形实在太紧急一致惊慌而错误判断,从被告人刹那的内心表现是完全的、积极地、主动的避免车祸的发生的,主观上时不存在任何的恶性的。

因此发生本案说明意外性偶然性较大,与日常发生的超速、超载、饮酒驾车等肇事有明显的区别,可见徐xx的主观恶性较小较轻。

二、本案中徐xx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被告人徐xx正在协同家人积极筹措赔偿金准备给和受害人的亲属达成立民事赔偿协议并进行了民事赔偿。按照法律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同时,受害人和受害人亲属也表示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后也同意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徐xx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徐xx系初犯,没有前科。被告人徐xx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

其次,被告人徐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事实,并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积极赔偿。

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给予他从宽处罚。

四、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徐xx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予以考虑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家境也很困难,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父亲生病在床,还有个有两个的孩子需要及时工作养家照顾,最小的孩子才三岁,他的家庭确实需要照顾,因此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其它法定、酌定情节,且被告人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学习心得

一、法律与法理: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二)、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二、辩护人辩护意见:

(一)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法庭事实调查及本案卷宗上的被告人陈述:被害人是与其在被告人的车道相对行驶当时被告人在道路右侧靠黄线的车道行驶,对方当时是在被告人正前面同一车道相对行驶的。

(二)死者当时不在自己的车道行驶,被告人为避让采取了措施,只不过由于情况紧急而措施不当,这与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陈述是相符的:是被告人车厢的右部撞击相向而行的沈某驾驶的摩托车及其本人,也就是说沈某行驶的车道在被告人的车道上才有可能是被告人避让她而驶入了左车道。


(三)、被告人徐某协同家人积极筹措赔偿金准备给和受害人的亲属达成立民事赔偿协议并进行了民事赔偿。按照法律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同时,受害人和受害人亲属也表示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后也同意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四、疑问与思考: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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