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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入市协议

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甲方:杭州启示商贸有限公司乙方:潘智威
地址: 地址:宝安79区流塘路口国安居F260A 
电话: 电话:075561584266 
手机:18857108820 手机:18675511368 
传真: 传真:075561584266 
E-MAIL: E-MAIL:2524678655@qq.com 
网址: 网址: 
QQ: QQ: 
鉴于:

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甲方:

乙方(交易商会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1]301号),以及《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相关制度和其它规则文件,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成为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参加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主持下的商品交易、甲方为乙方提供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授权范围内的相关服务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得到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授权,为乙方提供开户指导、教育、培训以及信息服务,协助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进行风险控制管理。甲方的相关资料可以通过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网站(www. ehuoo.com)的授权服务机构(营业部)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与核实。
第二条、在签署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风险告知书》及《交易商须知》,并充分揭示了现货电子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三条、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四条、乙方自愿成为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交易商,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甲方或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已就《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五条、乙方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一致认为,《交易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赋予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权利是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风险之必须,乙方自愿接受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乙方承诺,如乙方在交易中出现违反《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则规定的情形,乙方无条件同意授权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根据《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实行“代为转让”措施),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承诺其有足够充分的履约能力,能全面、适当地履行交易达成的“电子合同”。
第七条、乙方自愿采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为乙方提供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商位及其他有关交易、交割的设施和服务,并为乙方代收、代付有关款项。
第八条、乙方应按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甲方向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申请交易代码,并自行设置、保存和修改交易密码。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乙方某一特定“电子合同”的电子签名。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郑重提醒乙方注意交易密码的保存、保密,非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原因造成交易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不予承担责任。
第九条、乙方应指定专职交易员进行交易操作,专职交易员的所有交易行为及交易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进行修订,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遵照修订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如市场出现交易异常情况,为控制交易风险,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权单方面按照《监督管理办法》、《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则的规定,视情况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合同订金的交付比例、调整涨跌幅限制、调整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调整交易时间、限制交易商订货量、限制交易权限等。
第十二条、乙方在其交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订货量、合同订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持有的订货量。
第十三条、根据《监督管理办法》、《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则规定,在需要对乙方持有的电子合同执行代为转让的情况下,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或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授权甲方有权不经过乙方同意按照《监督管理办法》、《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则规定,对乙方持有的电子合同执行代为转让,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十四条、只要甲方或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选择的转让价位和转让数量在当时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代为转让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或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主张权益。
第十五条、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主要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成交记录、结算数据、函件、通知、信息等,并辅助以其他书面送达方式。乙方向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发送函件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但《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的规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订金、货款及有关费用结算和货物交割等。
第十七条、乙方同意按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甲方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对乙方的交易记录及其它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法定有权机关或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甲方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权依照上述相关规定直接变更本协议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与该协议发出当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罢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在交易、结算和交割等过程中的损失,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所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的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二十四条、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向乙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易参考,乙方据此进行交易的,风险自担。
第二十六条、乙方不继续参加交易,应通过甲方向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办好相关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第二十七条、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或杭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执行。《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确认:已确认乙方确认:已确认
甲方签名:    杭州启示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签名:    潘智威   
  日期:    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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