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规定:
工资发放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代扣代缴社保费等,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明细科目归集核算(新变化);
统发工资的核算还是比较简单的。
计提: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代扣: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明确从这里扣,不用算细账了),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等;
缴纳: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等(含单位承担和代扣代缴),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统发直接支付);同时需要做预算会计核算,借记行政支出等,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由于是统发,把上面的分录合并成一张凭证,就变成了:
借:业务活动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等各个明细)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等
贷:财政拨款收入
借:行政支出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这里面,只需要扭转一个代扣代缴部分不再重新核算的惯性思维就可以了。
但是我们知道,有很多地方,按照新的规定,已经把这个工作放给了单位。也就是说在每个月,财政会将代扣的社保费等拨款给单位,由单位去进行缴纳。这种情况下,核算会有什么变化呢?
计提: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代扣: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明确从这里扣,不用算细账了),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等;
拨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拨款收入;同时需要做预算会计核算,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缴纳: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等(含单位承担和代扣代缴),贷记银行存款;同时需要做预算会计核算,借记行政支出等,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所以我们可以发现,二者的联系非常紧密,而区别也是显而易见。就是多了一个拨款的环节,需要从银行存款走一下。但是注意,这个肯定不会是一张凭证解决的问题了。
借:业务活动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等各个明细)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等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等
贷:银行存款
借:行政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朋友们,这样做,有没有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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