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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案代理律师就几大争议点的回复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本文仅代表受访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

肖才元:我们的证据很充分。

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江苏卫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的判决书刷爆朋友圈。此案一出,争议颇多,不仅因为《非诚勿扰》节目本身可谓名扬海外(海外场也很多),也因为此判决有学理上探讨的价值。智合独家采访原告代理律师——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肖才元律师,就案件几大争议点进行探讨。

问题一:这个案件一审败诉,二审胜诉,您和您的团队都做了很多努力,得知胜诉的那刻有何感想?

肖才元:作为专业律师,看到胜诉并没有想那么多,但是的确感觉不容易。引起这么大的反响,我想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抛开商标侵权的问题,《非诚勿扰》节目本身是一个非常不错的节目,受关注度很高。

第二,此案原被告双方实力悬殊,背景相差太大。

第三,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判定对方侵权是一个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往往来说,人们总是习惯性用通俗甚至挑剔性眼光来看待的时候,总认为不应该是原告胜诉。这个案件原本不是太难的事情,但实际上并不平坦,之中的细节问题不便展开。简而言之,对我们这一方所有不利的情节,实际上是被翻了个底朝天的。

▎问题二:为什么起诉地点在深圳,而不是在南京呢?

肖才元:因为深圳和南京都可以作为起诉地,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三:两年前,您刚接到委托人金阿欢委托的时候,您怎么看待这个事件,当时觉得胜诉把握大吗?

肖才元:正如之前所提,我个人认为这类案件判决停止侵权是非常正常的,从法律上来说就应该是这种归宿。反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比我一开始接该案委托时想象得要大的多。正如今天这个判决出来以后仍然很多人认为不应该是这样的。

问题四: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非诚勿扰》作为一个婚恋的电视节目,和婚恋交友服务所是否能认定为相同或相似类别?包括判决书昨天一公布,很多学者、律师、法官对此也有讨论,乃至有很多不同观点,您能否更详细地阐述下您的看法?一审法官并没有支持您的观点,您的团队是如何“说服”二审法官的呢?

肖才元:先,需要指明一个概念上的区别。金阿欢注册商标里面的核定使用范围包括交友服务和婚姻介绍所,但就“婚姻介绍所”和“婚姻介绍”在一审过程中有质疑。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在原本第9版上,只有“婚姻介绍所”,第10版统一改成“婚姻介绍”,两者实际是同一个意思。也就是国家商标局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上“婚姻介绍所”就是“婚姻介绍”,它没有别的选择,这一点需要强调。

次,是否能够认为是相似或相同类别。就婚姻介绍而言,可以有多种形式,如传统的面对面的方式,现在通过网络,电视媒体等,这只是一种表现形式的问题就江苏卫视这个栏目而言,通常按照行业特征来划分,的确是个电视节目。但是就其本质内容而言,虽然对方主张是电视文艺节目,但我们认为是婚姻交友服务。

为什么呢?我们的证据很充分。

一审期间争议焦点在节目属于什么节目。我们认为是“婚恋节目”,核心在“婚恋”,江苏卫视认为是大型生活服务类综艺节目。这个问题我们列举了大量的证据。

(1)非诚勿扰网站如此介绍自己:“《非诚勿扰》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我们将为您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高质量的婚恋交友嘉宾,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

(2)珍爱网网页公证的内容:江苏电视台在珍爱网的协助下,非诚勿扰等栏目在深圳进行现场招募的广告,“《非诚勿扰》节目介绍:中国大陆江苏卫视制作的一档婚恋交友真人秀节目”。

(3)江苏电视台网站的栏目主持人开场白为:“如果想要渴望结婚成家的那些人来说,我宽慰他们几句,没事宅在家里看《非诚勿扰》,跟《非诚勿扰》有关的事,都促进你们的婚姻。……总而言之,一句话,关注《非诚勿扰》,对你结束单身生活,是有帮助的”;节目结束语为:“……想要征婚、相亲、交友的朋友,可以通过珍爱网或百合网、新浪微博或通过现场报名点报名,来到《非诚勿扰》舞台,在这里追求你们的幸福。节目最后感谢……”。

(4)“非诚勿扰”官方网站的“珍爱网报名”显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逢每周六、日黄金档强势推出。节目中,每场将有24位单身女性和5位单身男性得到展示自我的机会。每位征婚者将有更多的机会被观众认识,从而也将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上述证据内容证明: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内容就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两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

再次,我们所有证据都经过公证。在一审庭审之后,我们发现了新证据,广电总局2010年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婚恋交友类电视节目的管理通知》,该证据证明广电总局发布文明确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归类为婚恋节目。因此被告的抗辩很苍白,也正因为我们的证据充分,被法官所采纳。

问题五:此案属于为数不多的“反向混淆”案例,原告并没有主张赔偿,是基于什么考虑?

肖才元:当初的目的很单纯,先停止侵权再说。

▎问题六:您个人认为,本案的意义在哪里?此案和IPAD商标案是否有可类比之处?

肖才元:就本案而言,普通百姓会更加关注。而IPAD案件,是中国企业对抗外国企业的典型,所以媒体都给予了很多的正面报道,属于一个里程碑的案例。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对于很多大企业,一开始就应该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问题七:您觉得江苏卫视申请再审的可能性大吗?如果江苏卫视申请再审,您准备如何应对?

肖才元:无论怎么样,我们都会坚持到底,如果真的再审,只能说是法律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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