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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的两个“悖逆”

来源:东方法眼网


一、有无审判资格上的悖逆


当下能够入额应当理解为是合格的审判人才,而有审判资格却不能入额,应当理解为不是审判人才,或者说不具有从事审判职业的资格。


但是,这部份人的审判资格也是组织决定由国家任命的。现在,也还是组织和国家不承认他们从事审判职业的资格。那么,即使我们有一套较为科学的遴选标准,是不是就能否定审判职业资格授予上的这种悖逆?当然,我们不能再进一步追问,明天再出台一个标准,让今天入额的法官照样没有审判职业资格可否?倘若,这种资格的确认是庄重和严肃的,我们的这种自我否定就是不严肃,缺少慎重考虑的。


不要说这是《法官法》规定的权利,我相信在国家和民族大义面前,哪怕是法律规定,也允许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剥夺。所以,法律规定,特别是在我们除旧布新的改革进程中,并不是绝对不能动的东西。但是,我以为,这种改变除了要有非常正义的事由之外,还应该满足另外一个条件,那就是别无它法。如果我们有更为正常的办法,那么,即使是为了正义的目的也不应该去突破或践踏既有的法律规定。


对入额的法官而言,这种再次遴选以重新确认其审判职业资格的做法是不是别无它法,以及对于不能入额的法官来讲,相对于我们要追求的目标是不是必须如此,别无它法?我们是不是处在问题的解决只能践踏法律,牺牲个人利益的境况之中?


这个问题也仍然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完的。我只想归结一下这个核心,即:当我们要损害被改革者的法定权益时,必须论证:是不是必须如此,别无它法。倘若是,我们可以损害并且可以相应的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倘若不是,那么就不能以改革总是要牺牲一些人的利益这样的托词为自己找借口。不能总是以“要求被改革者以大局为重”这样的政治要求他们服从,而是应该要求改革者遵循更为成熟的改革办法。倘若是后者,但是依然要求被改革者去牺牲,那么,不能不说是改革者的任性,是权力的任性,是缺少法律观念的任性。


二、正确成果有无可持续性上的悖逆


1、员额制声称要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这一目标当然正确。但是,院庭长入额后依然是院庭长,并且办案数量要根据所承担的司法行政类事务相应确定。也就是院庭长入额后,还是院庭长并且可以少办案。


这一安排表面看起来非常合理,理由自然是院庭长还承担诸多司法行政类事务。但是,将来我们任命什么样的入额法官担任院庭长这样的职务?还是优秀的入额法官吗?如果我们依然任命优秀的入额法官担任院庭长这样的职务,那么,也就是说越是优秀的,越要少办案,越要从审判一线后撤。好像现体制上一部份优秀的院庭长也是这么个问题。


员额制的改革目标是什么来?要让优秀的法官留在审判一线。可是,这一改革的“将来”必是优秀的向司法行政岗位靠拢。必然越是优秀的越要成为院庭长越要少办案,越要远离审判一线。


你可能要说,院庭长也办案,不能认为脱离审判一线。对,办一个案子和办一百个案子都是在审判一线。可是,你办一个案子之后,人家还在办那九十九个案子的时候,你还在审判一线吗?这不叫脱离吗?


就当前而言,员额制要求入额院庭长均要办案,有进步意义。但是,从长远来看,院庭长从哪里来呢?如果还是来源于优秀的入额法官,那就还是继续让优秀的脱离审判一线。这就是改革目标上的悖逆。所以,这种改革在正确结果上缺少可持续性。


2、员额制在确定入额法官后,接着为其打造审判团队。它是将员额制和入额法官的工作机制一并改革。由于在实践层面上的紧凑性,很多人误以为工作机制的改革也是员额制改革的一部份,乃至主张以此让员额制的含义丰富起来。


如果允许这样丰富员额制的含义,那么,我继续丰富一下“员额制”的不可持续性。


审判团队中的团队法官在去行政化和审判权独立上有进步意义。但是,相对于团队中的法官助理,审判团队还是非常腐朽。将来,法官不但要从基层法院做起,还要从法官助理做起。他们从体制外一进来首先是法官助理,首先要面临一个腐朽的工作机制。这种机制设置在这里可谓朽上加朽,它恰恰将纯粹的,耿直的,可塑的东西变成它们的对立面。那么,将来我们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而来的法官会是什么样,会具有什么体制“特质”,想想而知。


因此,后员额制的审判团队,解决了入额法官的司法行政化,却不解决团队中新产生的法官助理的行政化——成就今天的法官不成就明天的法官,因为法官助理是明天的法官。故,这一改革也缺少正确目标上的可持续性。


这也是悖逆的。因为一个正确的改革应当能够实现正确事物的良性循环。有今天无明天的改革哪怕今天还算成功,也必然短视,不甚可取。好比牺牲环境发展经济,虽然解决当下的经济问题,但因为不可持续早被我们否定一样。一个不能在正确目标上实现可持续性的改革也应该被我们及早否定。


综上,员额制将现有法官中的优秀者和非优秀者一并重新“过一遍”,相对于入额法官来讲,这种入额除了折腾,也是悖逆(审判资格本就有,再有一遍还是对原先的否定);相对于未入额法官来讲,这种资格的丧失,更是很清楚的悖逆(原先有,现在无)。员额制以入额法官均要办案的要求实现法官向审判一线的归集,又以院庭长可以少办案的折衷办法允许将来的法官从审判一线脱离。入额法官的审判团队相对于旧体制成就了当下的入额法官,而审判团队自身却不成就未来的法官。故在正确目标上缺少可持续性。这两种悖逆,说明员额制的改革设计有先天缺陷,需要更为成熟的方案去改变。


其实我们自然有更为正常的办法去行政化,实现严格的司法责任制,乃至优化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提升法官的职业保障等等,而最为核心的问题依然是法官的工作机制。我们首先应该改革的依然是法官的工作机制,而不是法官占政法专项编制的比例控制。


此轮司法改革以员额制开头,包括入额法官的遴选等一系列动作,然后又以团队法官在去行政化上的进步(虽不可持续)对员额制予以美化,进而又将改革的进步效应归结为人力资源的重新配置这样肤浅的结论去充实员额制的含义,自始至终缺少工作机制改革作为改革核心地位的清醒。这种舍弃主要矛盾而推进之改革,自然是不够节俭,缺少更好的效果。


愚以为,很清晰的改革思路,应该是先工作机制的改革以去司法行政化,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并消除或避免改革设计上的上述悖逆。


具体来说建议当前试点的司改方案做如下调整:


第一、首先实现工作机制的转型。既然试点法院的员额制基本上均有过渡期,我们不妨将这个漫长的折腾期浓缩为一个点,将员额制比例控制从现在移到五年以后,即:五年内不作员额比的硬性要求,五年后实现即可。五年内,我们首先要实现法官工作机制的成功改革,也就是完成司法内部去行政化的改革任务。(6个月以内)


第二、以这样的工作机制为基础,在充分尊重法官意愿的基础上,在具体法院内部作人员岗位分布上的调整。即:让愿意办案的法官全部入局;不愿意办案的法官全部出局,转至司法行政岗位。入局的全部放下司法行政职务。也就是完成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任务。(6个月以后至1年之内)


第三、建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这两者均以法官工作机制的成功转型为基础,故应当置后。(之后1-2年的时间)


第四、改革法官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障制度。因为,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必然要参照或依据法官的审判业绩,因此,这一改革还应置后。(再之后1-2年的时间)


上述括号内的时间为未试点的具体法院改革进程估计。我估计5年之内,上述四方面的改革可以完成并较为成熟。届时,司法的主体部份应该较为成功,司法改革所谓攻坚克难等关键性动作应该已被我们拿下。


其实员额制的悖逆不限于二,比如考核入额的法院,因为旧体制下法官的审判独立并不确定,可以说有的法官独立,有的法官不独立,独立的法官有的案件独立,有的案件不独立。那么,不独立的法官和不独立的案件如何考核?这样的“审判业绩”考核在哪个法官身上?还有就合议制而言,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判业绩如何考核,业绩均分还是记在承办法官一人之下?


还有,旧体制上挂名办案时有发生,那么,挂法官之名所办的案件审判业绩如何考核?是作为实际承办人的业绩进行考核还是作为被挂名法官的业绩进行考核?上述问题无论如何选择都不可能是一个完全合理的回答。之所以如此,不过是因为员额制将审判业绩考核放在工作机制改革之前。


旧的“法官工作机制”决定了上述问题的诡异性。我们应该先有工作机制的调整,后有科学的审判业绩的考核。反其道行之,就会出现上述诸多矛盾。那么,这也是员额制的一种悖逆。


但是,这些还只是策略上的问题。员额制在审判资格和正确目标的不可持续性上的悖逆表明了此改革设计存在严重的根本缺陷。因此,我认为员额制应该成为改革对象有根本变革的必要,不能作为先进的司法制度去热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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