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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国人转让境外公司的股权,适用中国还是外国的法律?(2020)京民终754号

特匠律师说案例|国人转让境外公司的股权,适用中国还是外国的法律?(2020)京民终754号

辣公府公司是注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餐饮公司,投资人均为国内人员,实际控制人为丁某,丁某将持有的辣公府公司部分股份在国内转让给曲某,曲某支付了价款。之后,发生争议,曲某作为原告起诉丁某,诉请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返还股权转让款。该案的争议的股权属于登记在美国的公司股权,属于涉外纠纷,对于适用那国法律管辖,合议庭认为:

第一,关于准据法的适用,本案系受让人曲喆以未取得股权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应否解除涉及到转让合同本身及股东资格取得两部分法律关系的判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二,本案应当区分股权转让合同本身、股东资格取得分别确定准据法。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的争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曲喆与丁京京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对于曲喆是否取得股东资格的判断,应当适用辣公府公司登记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也就是说,国人之间转让登记在外国的公司的股权,俗称跨境股权转让,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股权转让合同适用什么法律?一是受让方获得股东资格适用那国法律?本案中,前者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后者适用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当地的法律。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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