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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什么情况下离婚分割的房产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的财产?

摘要

判例【2019最高法民申248号】,离婚分割的财产股权房产等什么情况下不能对抗与夫妻一方发生经济纠纷的债权人的执行?

案件事实背景

陶某和刘某是夫妻关系,后离婚并将房产股权等分割划转至刘某名下。同时,陶某和第三人周某发生经济纠纷,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陶某支付款项等,胜诉后,周某申请执行陶某财产,刘某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被驳回,(不服2018)最高法民终53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刘某申请再审称:(一)刘某与陶某之间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足以排除执行。(二)不存在所谓的“涉嫌恶意逃债”之事实,刘某与陶某离婚时陶某分得的财产远远多于刘某。

最高法院认为


(一)、刘某与陶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为2005年9月至2013年3月。周某因与陶某股权及权益转让纠纷,于2012年5月提起诉讼,也即(2014)民二终字第259号案股权与权益转让关系形成、发生纠纷、进入诉讼均在刘某、陶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陶某与刘某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系在周某诉陶某股权及权益转让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原审认定该离婚协议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
(二)、陶某将其持有的公司93.5%的股权转让给刘某,使得刘某占有公司95%股权,该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陶某被诉期间、不能对抗在先主张债权的周某,对该93.5%股权作为陶某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亦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小特律师解说

(一)本案的背景事实可以参考相应的裁判文书。

(二)、


划重点


如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第三人申请执行,已经分割的财产能否作为被执行财产?第一要看夫妻一方和第三人的经济纠纷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是签订离婚协议实际分割财产发生的期间是否是争议发生前后。

(三)、本案也是一起二审和再审都在最高院审理的案件。
 

有维度有温度的判例

小特律师

夫妻股权分割(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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