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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起诉被投资公司股东回购,未足额出资的隐名股东连带,一审判了

导读



6月11日,上市公司新潮能源(600777)发布编号为2020-047的公告称,其2016年花6亿增资合盛源铁矿公司,后手续未能办理,起诉老股东回购,山东高院一审判了。

案件事实背景

2016年12月22日,新潮能源股份公司(600777)与华瑞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合盛源公司订立增资协议,约定由公司向合盛源公司增资6亿元人民币,其中3亿元作为认缴的新增注册出资,3亿元作为溢价款进入合盛源公司资本公积金。


划重点


华瑞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作为合盛源公司的原股东与合盛源公司共同向公司承诺:合盛源公司拥有的雅西铁矿的环保审批、安全生产许可、采矿权人变更等手续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完毕,否则新潮能源有权利要求华瑞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对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所认购的合盛源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收购价格为公司投资本金与公司实际投资期限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总和,以6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从付款日2016年12月22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

重点


承泓盛公司是订立增资扩股协议时的股东,在增资扩股协议订立后,承泓盛公司将股权转让给隆德铭新公司,承泓盛公司没有履行注册资金到位的义务,应当与隆德铭新公司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范围内对华瑞公司的收购并支付收购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盛源公司应当承担配合办理股权收购手续的责任。

山东法院判决

山东高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6亿元及收益(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在2亿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特律师解说


(一)、据公开信息,在2016年增资时,上市公司出资6亿元获得对应45%的股权,简单计算可以得出对该铁矿公司的投后估值为13亿左右。按照《民商审判纪要》,如果是要求被投资公司回购,被投资公司首先要履行减资程序,不过,新潮能源要求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履行回购义务,不影响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变性,当然也不存在需要先减资。

(二)、


划重点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如受让股东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查阅了合盛源公司的承泓盛公司和隆德铭新公司都未在工商登记里体现,可能属于隐名股东,依然要在未缴足注册资本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重点


(三)、本案属于一审,各被告应该会上诉至最高院,该判决最终是否生效,还取决于二审结果。

张特律师

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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