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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付1.05亿买股份,没查工商信息不知被冻结,不属于善意取得。

导读

(2017)最高法民申3150号,支付1.05亿元买了7千万股份,没查工商登记信息,不知被冻结,一二审认为不适用善意取得驳回起诉,官司打到最高院,最高院说一二审判决正确。



明达公司持有的股份被冻结后,

亿丰公司受让7千万股股份


明达公司持有抚顺银行1.5亿股股份。2012年,李达因1.05亿元的借贷纠纷起诉到大连中院,并申请法院在2012年1月13日冻结了明达公司持有抚顺银行的全部股份,并向股权登记的抚顺市工商局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2年5月,亿丰公司受让明达公司7千万股抚顺银行股份,每股1.5元,亿丰公司支付了1.05亿元的股权转让款。但亿丰公司不知道交易的股权已被冻结,截至2015年,仍登记在明达公司名下。
李达借贷案件胜诉,申请强制执行明达公司名下抚顺银行的股份。亿丰说自己才是7千万股股份的所有者,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大连中院一审、辽宁高院二审驳回亿丰公司起诉,亿丰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一)、对亿丰公司主张的抚顺市工商局不是案涉股权变更登记机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等相关规定,均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构。

(二)、明达公司与亿丰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交割中“本协议生效后,亿丰公司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价款后即可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过户手续,明达公司应积极配合”的约定内容表明,亿丰公司明知受让股权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亿丰公司主张股权查封没有公示,缺乏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一审法院对案涉股权作出的查封、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经抚顺市工商局接收后,即具有了对外公示效力。
(四)、亿丰公司主张善意取得股份,亿丰作为商事主体,明知需对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尽审慎注意义务,但亿丰公司从未到抚顺市工商局查询案涉股权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亿丰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亿丰公司不属善意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遂驳回了亿丰公司的再审。

本案中的要点


(一)、股权转让中,作为受让方,首先要做的是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焦点就是交易的股权是否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亿丰公司工商档案都没有过过问过,就支付1.05亿受让股份,除了未尽审慎义务,交易的真实目的也值得怀疑。
(二)、当然,亿丰公司可以向明达公司主张违约赔偿,不过明达公司此时恐已无履行能力,违约赔偿难以实现。
(三)、此外,按照笔者的办案经验,个人以为,善意取得应用到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应符合1.动产具有可转让性;2.合法有效转让;3.支付对价并办理登记。本案中的股权转让没有办理登记,不构成善意,当然就不适用善意取得。
(四)、本案中这样的股权转让,实践中并不鲜见,办案中遇到不下十起,笔者称之为事前拍胸脯、事后拍大腿的交易。著名如乐视网股权转让案,收购方也是犯同样的错误,大几百亿打了水漂,成为并购圈的经典拍大腿案例。

张特律师

公司证券

就算世界荒芜,也总有一个人是你的信徒。——育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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