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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破产,公司债务人起诉股东连带偿还,能获得支持吗?

特匠律师说案例|公司破产,公司债务人起诉股东连带偿还,能获得支持吗?(2021)京03民终13405号

祥能公司、商业集团公司、祥顺公司系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另案确定贡福欠姜某合同款,姜某起诉贡福贸易的前述三股东违法减资,要求三股东对其公司欠的合同款连带赔偿。一审法院合议庭认为贡福公司的破产案件正审理中,依据法律规定,姜某的起诉不应被受理,遂裁定驳回姜某的起诉。姜某上诉到二审,二审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

第一,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具体到本案中,姜某上诉认为非法减资不等同于抽逃出资,故不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一审法院适用该法律驳回起诉错误。但是,姜某以股东非法减资为由诉请股东向其直接清偿,如果股东借助违法减资实质上减少了出资,其法律后果与抽逃出资并无本质不同。即便在无法确认违法减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公司的减资行为系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亦涉及公司财产的变化,债权人诉请减资股东直接向其承担清偿责任,且不同意将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公司财产,有违对债权人平等保护的立法初衷,故一审法院姜某的主张其实质上属于主张股东抽逃出资,并诉请股东向其直接清偿,故姜某在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后提起的本案诉讼应不予受理,驳回姜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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