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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新《民诉法》下月施行

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诉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改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小额诉讼制度、先行调解制度等。昨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唐亚林、民一庭庭长喻志强、立案一庭副庭长苏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修改举证时限、行为保全等与老百姓紧密相关的条例进行解读。

重庆晚报记者 熊志翔

如果标的不足1.3万元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新民诉法增加小额诉讼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市高院审委会专委唐亚林表示,新民诉法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年重庆市的平均工资数据会在明年1月以后统计出来,过渡期间法院将采用2011年的数据。

据统计,2011年我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万多元,按照30%的比例计算,启动小额诉讼,标的额应在1.3万元以下。

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唐亚林还表示,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6个月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据统计,小额诉讼在我市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约25%左右。

如果虚假诉讼

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新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行驶诉讼权利或履行义务应当诚实信用。包括禁止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权利,不得恶意拖延诉讼的进行;真实陈述义务:诉讼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作虚假陈述等。

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喻志强表示,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张不仅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法院还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达成虚假协议等,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表现。

如果申请行为保全

紧急情况24小时内裁定

新民诉法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该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市高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苏福表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先行调解

一方拒绝则无法启动

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喻志强解释,如果不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身份关系确认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不得调解的民事纠纷,或者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将首先适用调解这一处理纠纷方式。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先行调解就无法启动。

另外,在行政机关、人民调节组织等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三十日内可向该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使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如果恶意拖延举证时限

法院可能进行训诫罚款

新民诉法突出强调了提供证据的及时性。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市高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苏福表示,这是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举证时限。逾期举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恶意、故意拖延举证时限,二是取得新证据,要进行补充的。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虽然采纳该证据,但将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

如果收到电子传票

那是法院为诉讼人提供方便

新民诉法改进了留置送达方式,新增了电子送达。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苏福称,假设当事人与同往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除了邀请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证明已送达,也可采取把诉讼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通过牌照、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的方式证明已经送达。

如果当事人同意,为了减少诉累,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以电子邮件送达某些诉讼文书属于一种新的探索,目的是为了诉讼人提供方便。

审判监督程序

三处修改

2012年《民诉法》对2007年《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作了三处修改:

一是在第一百七十八条的基础上,对“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申请再审管辖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以及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是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限,由发生效力后两年内,缩短为六个月内。在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是2007年民诉法规定,案件一旦进入再审,将一律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2012年民诉法规定了六类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申请再审的案件系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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