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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进户如何收费?
居民进户收费依据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民进户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哈价经发[1999]14号文件及《有关进户收费的补充通知》哈价经发[2001]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内容是:
  一、动迁居民,公房、商品住宅居民进户收费项目及标准;
  1、煤气入户安装费1200元(含36元左右的炉具)。
  2、新建住宅在供暖期前进户的,供暖单位或供暖单位委托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等单位应向住户收取一个供暖期的费用。新建住宅在供暖期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可以按实际供暖月向住户收费,15天(含15天)以内收半个月供暖费,15天以上收一个月供暖费。
  3、预收水费、电费各100元(购电、水储蓄卡不准收费)。
  4、动迁居民、公房居民还要预交6个月的房租(入住后按月收取)。
  5、预收6个月物业服务管理费(入住后原则上按月或按季收取)。
  二、在房屋建设中发生的煤气、水、电等工程费、信报箱费、户牌费、阳台封闭窗费、防盗门、单元电子门费、燃气报警器费和市政府1998年第13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即附属于居民住宅楼房并具有治安防范功能的防护门、监控报警装置、楼梯间自动照明控制装置(灯)、楼宇式电子对讲防护系统(门)、治安值班室、自行车棚等项设施的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1999年11月15日以后(预)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将上述费用计入房屋售价,不得另行收费。
  2、1999年11月15日以后实施拆迁的地段(以拆迁许可证发放日期为准),在进户时对拆迁安置、补偿房屋也不得收取上述费用,亦应将上述费用计入开发成本。
  3、1999年11月15日以前(预)销售的房屋和实施拆迁的地段,在1999年11月15日以后进户时,有合同或协议的,应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上述费用;在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且未计入开发成本的上述费用,在进户时需要另行收费时,必须报物价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收取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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