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种违法行为,如果作出的处罚决定中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之一的,而其他的行政决定是警告的,那么就按照“吸收原则”,只对当事人执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
二、数种违法行为,如果作出的都是罚款行政处罚种类,则实行数额的简单相加;但要注意,简单相加的之和,不能超过某种行政处罚中法律规范规定的最高罚款数额。
三、数种违法行为,如果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既有没收违法所得,又在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对违法所得实行简单相加,而且不受“限制加重原则”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也要一并执行。
200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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