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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建议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雨林木风1] 

行政处罚建议书[雨林木风2] 

 

当事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号:××××××××××

联系电话:××××            邮编:××××××

2008421,根据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民警在××市委党校依法对“中国电子商务实践与应用研讨会暨电子商务贡献奖励大会”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询问调查后,发现当事人的非法传销活动涉嫌犯罪,依法于424日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侦查,认定当事人的传销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于511日移交我局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依托开设的www.ecchone.net网站,以《388网制度》模式(即奖励模式,后改为《980网制度》)等进行大肆宣传,发展网络。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以能获得10点碰奖(也称对碰奖)及最高200万元年终分红等巨额回报为诱饵,要求被发展会员以认购保健品、日用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依据下线会员的销售业绩以所谓的点碰奖、物流费等名义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至2008421日案发,当事人借助其下线会员李×、朱×、蒋×等人在××范围内发展的传销网络,以上述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800多人,涉及××××等地。为逃避执法部门检查,从200711月至2008421日,当事人利用其公司员工刘×、骆×等人的私人账户,收到李×等人及其下线会员汇入的货款1455243.70元,其中返还李×等人奖励计523912.80元。当事人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3500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81330.90元。

另据消费者投诉,李×等发展的人员张×为了发展人员,在消费者张××试用精溢胶囊保健品,出现了不良反映后,仍继续鼓动其使用,导致出现严重生命危险,经我市第一人民医院及××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最终脱离危险,花医疗费达5万多元,至今仍留有较大后遗症。同时,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张××的病情与他服用精溢胶囊保健品有很大的关联。

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的下线人员李×、朱×因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于2008614日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李[雨林木风3] ×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孙××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股东由孙××及其妻子穆×两人组成,法定代表人为孙××的事实。

2、孙××及其妻子穆×的讯问、询问笔录,证明由当事人策划,以www.ecchome.net这一网站为载体,以巨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会员,宣传其推销的产品及经营模式,上线依据下线会员的销售业绩以所谓的点碰奖、物流费等名义计算和给付上级会员报酬以及获取非法利润的事实。

3、当事人的下线会员李×,朱×、蒋×等人的谈话笔录,及根据网站资料及据此绘制的下线会员结构图,证明当事人依托www.ecchome.net这一网站进行大肆宣传,发展会员,鼓动和宣传其推销的产品及销售业绩奖励模式的事实,并证明该网络的上下线关系及具体发展会员的数量,仅200711月至2008421日,当事人通过李×在××的网络,就发展会员1800多人的事实。

4、当事人向李×等提供的个人账户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孙××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为逃避执法部门检查,要求下线打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有骆×,刘×等个人账号),并对其提供的帐户每3个月更换一次的事实。

5、当事人的下线会员李×、朱×、蒋×等人的银行帐单核对清单,及对汇入当事人指定的个人帐户核对情况,证明从200711月至2008421日,当事人的下线会员已汇入当事人指定的个人帐户货款1455243.70元的事实。

6、张×、邱×等人提供的宣传资料及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展下线会员的方式及销售业绩奖励模式。

7、从www.ecchome.net网站上提取的网络目录及据此目录制作的并经李×等确认的网络会员结构图,证明当事人下线李×等人的经营情况及上下线发展情况。

8、受害人张××的谈话笔录及×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书,证明张××试用精溢囊后出现的危急情况,从而印证了后果的严重性。

9、××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的下线会员李×、朱×通过当事人及其网络从事传销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

102008421日的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当时正进行传销宣传的事实。

112008421日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和623日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当事人629日将全部扣押资料领回的收条,证明本局已向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122008424依法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511日××市公安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我局,证明本局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禁止传销条例》规定,认定传销行为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二是计酬要件,对参加者以其发展的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而本案中的当事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策划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发展人员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依据下线会员的销售业绩来获取报酬,其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之传销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传销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会员众多,违法情节严重[雨林木风4] 、违法手段较为隐蔽,并且违法行为已造成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等后果,应予以从重处罚。建议根据[雨林木风5]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81330.90元;2并处以罚款200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营业部(地址:×省×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账户: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雨林木风6] 


  [雨林木风1] 与调查报告一起制作并送审。多次送审则有多份此文书。与调查报告一道在副卷装订。

  [雨林木风2] 行文格式与处罚决定书基本相同,主要区别一是标题为“建议书”。

  [雨林木风3] 区别二:介绍执法程序时,不介绍尚未发生的处罚告知、听证及复核程序。

  [雨林木风4] 与处罚决定书一样,说明裁量理由时,不要引用省局规范性文件。

  [雨林木风5] 区别三:此处是“建议”,而非“决定”。

  [雨林木风6] 区别四:无需落款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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