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开心人诉千橡商标及不正当纠纷二审官司”,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开心人上诉,维持原判。“kaixin.com”域名对“kaixin001.com”域名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相比域名而言,网站名称是网络用户识别网络服务及区别不同的网络服务的更重要、更基本的方式和途径。“kaixin.com”域名与“kaixin001.com”域名之间虽具有一定关联,但仍有一定差异,在通常情况下,单纯基于上述关联,不足以导致网络用户对经营者提供的不同网络服务产生误认。
也就是说,在“kaixin001”或者“kaixin001.com”没有注册称为商标的情况下,单纯依靠“kaixin.com”域名与“kaixin001.com”域名之间的近似是不能够认定为侵权的。这也说明了“kaixin.com”域名与“kaixin001.com”域名之间和“kaixin.com”域名与“kaixin001”商标之间要求造成公众误导的认定程度是不同的。要想认定“kaixin.com”域名对“kaixin001.com”域名构成侵权,还要求证明“kaixin001”或者“kaixin001.com”已经是注册商标。
如此判决,不但为我国法院判决所接受,也为国际仲裁中心所接受。举一案例为证。
LD商品公司(LD Products Inc)曾向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申请拥有争议域名123inkjsts.com和1238nkjets.com所有权。
投诉人LD商品公司表示,目前公司拥有域名123inkjets.com,两争议域名与其公司拥有域名混淆相似,被告意图通过混淆用户点击访问获取不当利益收入,被告注册的域名具有恶意注册和使用性质。
经仲裁小组调查取证,虽然争议域名注册时间晚于LD商品公司域名申请时间,但是原告并不能提供相关商标申请注册证据,被告不具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性质,且被告系合法注册争议域名。
最后,仲裁小组决定依法驳回原告LD商品公司申诉,争议域名仍归原主持有。
因此,要想保护自己的拼音域名不被近似的拼音域名侵权,一定要提前将拼音域名注册成为商标才是万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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