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盼多芙公司和兴皋公司经营的系正品“GUCCI”品牌的商品,故不构成对古乔公司“GUCCI”包袋等商品商标的侵害。但两公司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GUCCI”,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与古乔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获取不应有的竞争优势,故上述行为侵害了古乔公司“GUCCI”货物展出等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米岚公司明知涉案店铺并非古乔公司自营,非但未制止上述行为,反而提供帮助和便利,且该行为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盼多芙公司赔偿古乔公司人民币3万元,兴皋公司赔偿19万元,米岚公司赔偿2万元并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后,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三公司使用商标标识超出正当范围,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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