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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如何定性

印制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如何定性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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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见法院将属产品本身制造辅助环节的模具制造行为(模具是用于在产品上冲压商标等图文,而非用于印制与产品配套流通的商标标识),作为制造商标标识行为,依照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个人认为,前述案件裁判理由及法律适用是错误的。不愿另写稿件,就推送本人2006223日在《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B3理论法制版发表的《印制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如何定性》。

还好,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有关“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表述,与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是一致的。以下文章中的《商标法》均是2001版,《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是2002年版。朋友们可将文中的《商标法》第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替换为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将文中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替换为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A注册商标是在甲县及其邻县知名度较高的蜜柚品牌,商标权人是甲县从事蜜柚开发的乙公司。刘某是甲县从事包装材料销售的个体户。20058月,刘某花2000元,请本县S印版中心仿照A注册商标蜜柚包装纸箱,制作了一个与A注册商标及其标识近似,但未标注任何生产经营者名称,也未标“注册商标”字样和注册标记的B商标蜜柚包装纸箱印版。刘某持营业执照和此印版,请外省F印刷公司,为其印制了1万个蜜柚包装纸箱,每个纸箱印价1.2元。刘某以每个2元的价格,将纸箱出售给本县的果农和水果贩运户。很多消费者都将果农和贩运户用此纸箱包装的蜜柚,误认为乙公司的产品而购买。至甲县工商局发现时,刘某已出售涉案纸箱8700个。

对刘某、S印版中心和F印刷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S印版中心、F印刷公司和刘某的行为,分别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㈢项所规定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A注册商标专用权。对F印刷公司,甲县工商局应移交其所在地工商局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和S印版中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㈤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㈡项进行定性。F印刷公司的行为尚未构成商标侵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㈢项所规定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也就是说,“伪造或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是相同的。本案行为人印制销售的B未注册商标标识,与A注册商标标识只是近似,并不相同。因此,对本案不能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㈢项。

不过,果农和贩运户购买并使用涉案纸箱包装其蜜柚,也就使用了与A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造成了市场混淆,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㈠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而刘某的行为,则是有意为果农和贩运户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样侵害了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二)项和《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定性。

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承印人只需查验委托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并审查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和不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商标注册标记,就尽到了审查之责。在承印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印制的未注册商标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不能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要求承印人对所有未注册商标标识去查询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是不可能也不经济的由于A注册商标仅在本地知名度高,刘某又提供了营业执照和印版,从常理上来讲,对于B未注册商标标识与A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外省的F印刷公司是很难知晓的。在没有证据证明F印刷公司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S印版中心作为商标标识的制版人,也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但是,S印版中心明知A注册商标在本地知名度高,仿照该注册商标标识制作的近似的B商标标识,用于包装蜜柚肯定会造成市场混淆,却仍然为刘某设计制作了印版,有意为刘某侵犯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便利条件,也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二)项和《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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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2006223日《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B3理论法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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