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号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因此,快件、快递服务方面的投诉,应由邮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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