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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条款项在文书中应如何表述

留言日期:2021-06-10

你好,总局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在处罚文书中以条款项进行表述,各地市表述都不一致,请问是以一为条,还是以(一)为条进行表述,如从轻减轻处罚按照条款项的书写方式应如何书写?望回复,谢谢!

您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本意见及按照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引用的依据应当为法律、法规、规章。对确需引用的文书,建议按照文件结构和顺序合理表述。

回复部门:法规司

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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