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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定位“农村小额信贷组织”



  
  公益性还是商业性
  不久后,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将出现一类新的金融组织。
  央行相关人士透露,目前,陕西、山西、四川、贵州已经在进行有关“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
  据央行研究局人士透露,小额信贷组织是国际上存在的一种组织形式,由Macro finacial creditinst itution翻译而来,按其运作性质分为商业性和公益性两种。
  我国会采用哪种性质的定位?小额信贷组织是归为金融组织还是算作其他类型的组织?“目前大家正在讨论,还在研究过程中。”上述研究局人士称。
  他解释说,公益性组织如NGO等组织专一资助一些特定群体,利率可以按照市场利率执行,也可以有优惠利率。这类组织的最大特点是“只贷款不存款”,其资本金基本上来自机构自有资金。
  另一类是商业性的,在孟加拉、印尼等国都有这类性质的组织。这些机构也是向特定群体发放贷款,但是要求财务上有持续性。“这种持续性表现在,这些机构一般是先从大银行以较低利率批发来资金,然后以更高的利率贷出去,以此确保盈利性。”上述人士指出。
  但在我国,目前基本上不存在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农村小额信贷组织)不能搞成变相的金融机构,不能变成金融机构变相的准入口,它应该是公益性的。”该人士说,至于现在商业性的行不行,R20;大家还在讨论”。
  
  试点的政策框架
  目前,四个试点省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已经着手研究当地农村小额信贷试点。
  对于试点的这类组织,人民银行认为“作为小额信贷组织,他们自己筹资,不能吸收存款,不能创造货币,不制造风险,亏了自己赔偿。”在这类组织中,不会引入财政担保。
  市场人士不解的是,农信社改革正在进行中,央行为什么又要加紧操刀“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工作呢?
  央行研究局人士说:“一方面,多种所有制的农村金融机构是中央一号文提出的,但是这句话怎么落实,还没有政策。另一方面,将来农村金融改革还要向纵深发展,这在2004年和2005年的两个‘中央一号文’里都有所表述。两个一号文,就是试点的政策框架。”
  2003年12月,中央下发的“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提到,要“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并具体指出:要“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2004年12月31日,中央再度下发“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下称《意见》),再次提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并着重指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金融总体改革方案”。
  《意见》称,“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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