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炒股引发的官司时间:2008 -07-26 09:27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合伙炒股引发的官司
合伙投资炒股,以期能实现双赢,然而,获利未成反遭大幅亏损,股友反目为仇,双方对簿公堂。日前,射洪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炒股引起的纠纷案,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借款投资 合伙炒股
这件事要从2000年3月说起,射洪县某公司职工田某通过岳母李某某介绍,与股民李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用李所开立的股票资金账户,由田出资10000元、李以股票市值12058.52元合伙炒股。约定由田实际操作进行股票买卖赚钱后共同分享。但未对合伙期限、亏损分担等作明确约定,也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协议达成后,田便从岳母李某某处借了10000元钱,一同存入了股民李某某在股市开立的账户内。股民李某某便将进行股票买卖的股票交易卡及密码交给了田某。田则在股市上操作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李某某有时向田过问股票交易情况。当年11月,田某股票买卖亏损严重,股市账户资金不足,为扭转亏损,又在陈某某处借款9000元一道去存入账户,继续进行股票交易。2001年8月,田的股票亏损更加严重,李某某了解情况后,指责田乱炒股,双方发生争执,田便将打印的股票交易情况对账单和股票交易卡交还给了股民李某某。当时股票市值12922元,资金账户内有现金1347元,双方没有对股票交易情况进行结算处理,也未明确是否终止合伙炒股。从此以后,田一直没参与股票的买卖交易,由李一人自行炒股。
copyright sh123.org
■对簿公堂 唇枪舌剑
时间转眼到了2007年5月,田某电话追问李某某股票情况,并提出退还股金。李告知早已把股票以5300元转给别人了,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不久,李从股市账户中转出现金10000元。余下股票市值16859元,账户现金586.02元。
2007年11月,田某聘请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建亨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退还合伙炒股本金19000元,按合伙投资份额承担亏损,分配盈利。
法庭上,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田某既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证人能证明口头合伙协议,原告也无投资或出资行为,原告持被告的股票交易卡是接受被告委托帮助炒股,不仅没有盈利,反而把股炒亏了后,才把股票交易卡归还了被告。因双方没有合伙关系,原告无权过问被告,且已过去多年。
为了否定被告的说法,原告代理律师罗建亨当庭出示了股市资金对账单,6087账户存款凭据、录音等证据,并申请证人田某岳母李某某、张某某、骆某某、陈某某出庭作证,充分证明了田某与李某某的行为完全具备各自提供资金、共同经营、盈余共同分配的个人合伙特征。双方的合伙炒股关系完全成立,得到法庭认可。 射洪网
■依法判决 责任互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合伙炒股,原告先后出资19000元,并用被告的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双方口头明确赚钱后共同分享。虽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的行为具备各自提供资金、共同经营、盈余共同分配等个人合伙的特征和条件,双方的关系应认定为合伙关系。被告称与原告不是合伙关系,原告无投资或出资行为,原告持卡是帮助被告炒股,但被告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2001年8月,双方因炒股严重亏损而发生争执后,原告将股票交易卡交还给被告,过后一直未参与股票买卖交易事宜,虽双方没明确表示终止合伙关系,也未对股票的亏损进行结算。但双方实际上已终止了合伙关系,双方的投入亏损也应以此时为结算依据,并按出资比例分担。对造成此纠纷,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由原告承担10270.83元的亏损款,由被告承担6518.17元的亏损款。被告在十日内退还原告出资款8729.17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在上诉期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罗显孝)
相关文章:合伙炒股引发的官司_射洪网 SH123.org
相关链接:http://www.sh123.org/news/shehongxinwen/200809/12-719.html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