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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子去世 九旬老妪生活无着 法律援助 四个孙子赡养终身

  独子去世  九旬老妪生活无着

   法律援助  四个孙子赡养终身

九旬老太张春碧的独生儿子因病去世,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四个孙子家相互纠结,没人主动赡养义务,生活在痛苦之中。前不久,张老太在县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把四个孙子女告上法庭,通过法院判决,依法讨得了赡养权。

家住射洪青堤乡芦溪口村的老太婆张春碧年已92岁,有一个儿子,三个孙儿一个孙女。1989年随儿子蒲仁全到成都三孙子家生活。去年5月,儿子蒲仁全去世后,张老太回到老家,由于种种原因,家中孙儿孙女没有对婆婆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在乡政府的协调下,暂住在二孙子家。

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赡养义务?法律自有公断。张老太在村委和乡政府的帮助下,向射洪县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青堤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杨帅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很快向洋溪法庭递交了民事诉讼。将三个孙儿一个孙女四人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四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并承担生病住院费用及诉讼费。

由于此案典型性,5月16 日,县法院组织巡回法庭,在青堤乡政府会议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二孙子蒲朝富出庭参加了审理,并表示自愿履行赡养义务。大孙子、三孙子和孙女没有到庭,他们的家属参加了视旁听。

开庭时,杨帅向法官提供了县平安老年公寓月收费800元的公示照片,并作出了于情、于理、于法的代理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张春碧在惟一儿子死亡的情况下,有赡养能力的四位孙子女应当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作出了四被告于从本月起,每月给付张春碧赡养费200元,至去世时止。张春碧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四被告平均负担的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人及家属当场向自己的婆婆支付了一个季度的赡养费。 

相关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二条规定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五条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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