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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刑法修正案(九)》欢呼后的冷思考

刑法应该被完善,但也不能完全依靠确定性表述的法律,刑法解释该有所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作用更需彰显,执法的前置才需维护。


文 | 木铎法蕴

来源 | 木铎法蕴的法律博客


《刑法修正案(九)》在一片关注和“欢呼声”中通过了,草案三审,之前公布草案,广泛研讨、广收民意,在立法的民主化上又迈进了大步。作为专业人士,对刑法的频繁修改应有更理性的思考!因为刑法不仅最严厉,还关切到社会的“底线正义”。


本修正案从“废死”开始,9个犯罪的死刑被废除,回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逐步减少和限制死刑的趋势预测。被废除死刑的罪名仍然不属于暴力致死性犯罪,对全社会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修正案在“入罪扩罪”上更进一步,是降低犯罪门槛、微罪入刑的立法实践。它对社会热点如组织作弊、超载、暴恐犯罪、“医闹”、“闹访”、“闹庭”、邪教都做了积极响应,似乎新闻事件成了推动刑法修法的主要因素。这种与时俱进欠缺对立法的稳定性的考虑,还显得工作被动。冲锋陷阵的刑法只能往前,社会治理手段在此更显单薄。“闹庭”等问题的解决非要诉诸刑法,法律职业的内部处理机制可见已丧失殆尽。


修法进程的“突然性”仍然存在。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持续多年,各种理由看似都有理,但一概并入强奸罪却遮蔽了复杂的现实。对边缘群体的诉求不愿关注,也不愿倾听,“代替他人选择”仍是立法家长主义的表现。三审中突然出现的此议题使得社会辩论无法沉淀发酵,三审后就直接通过使程序正义变得捉摸不定。


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呈现在这几次修法上的是“重者恒重”。实际广泛适用的死刑罪名没怎么减少,限制减刑的有期徒刑、“终身监禁”、并科的管制却都出现。为了满足“表面”的舆论诉求,刑罚整体趋势更严。终身监禁没在总则中作为正式刑种,却直接适用于贪污贿赂一类犯罪,不从杀人、黑社会、恐怖犯罪的罪责衡量开始,刑罚加重直接成为反贪政策的柱脚,刑法修改走向更明显的“政策化”倾向。


新闻焦点有时“失焦”,对修正案的关注不全面。新闻事件并未能反映社会现实的全貌,讨论主题却又会将“夺眼球”部分放大。即便对草案的报道,也集中在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加重贪腐处罚上,相当多的犯罪化内容以及刑法扩张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并没有被提及、被关注。


这两次修正案的修改幅度之大、范围之宽以及修法之频繁都超出以往,我们的确已进入一个立法的时代。难免有学者说笑,刑法修正案(一百)的到来也指日可待。刑法应该被完善,但也不能完全依靠确定性表述的法律,刑法解释该有所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作用更需彰显,执法的前置才需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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