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非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城市非机动交通出行(包括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不断提升,当前福建省部分城市道路“机非混行”“人非共道”现象仍然突出,一条道路在进行拓宽整改后,把非机动车道“挤”上人行道的现象十分常见。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路权保障不到位。
为倡导“绿色”出行,推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城市交通良性可持续发展,近日,福建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指导意见》,以期解决“机非混行”“人非共道”问题,改善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环境,提高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
1优先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运行环境
明确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建设及发展需求,优先保障“人非”以及公共交通的运行空间与环境,优先发展集约、绿色交通方式。
《指导意见》要求,科学制定城市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实现“人非”交通设施与各类公共空间的良好衔接,满足“人非”的交通性、休闲性需求,达到“人非”交通安全、连续、方便、舒适的目标。
2避免非机动车道与步行道共板设置
《指导意见》明确新建、改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及跨江桥梁要设置步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支路和居住区要设置步行道且不得中断;非机动车道应按车行道进行设计,原则上应尽可能避免与步行道共板设置。
对不按规划建设步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3主次干道实施机非物理隔离
明确步行道应与相邻的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实施物理隔离,主、次干道和快速路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应实施机非物理隔离,支路上的非机动车道可采用非连续式物理隔离。
《指导意见》要求,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不小于2.5米,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路段上的非机动车道有效宽度。当人车混行时,应采取设置减速丘、路面铺装等交通稳静化措施,减少机动车流量。人行道三面坡处和宽度大于3米的非机动车道入口处,应设置分隔柱。
《指导意见》还要求,设置足够面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囤积区,避免路口过街行人和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等待现象。
4非机动车道不得随便挤占
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步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排查、养护、维修,保障路面平整;严格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和挖掘审批,严查严处机动车违法占道停车,尽量减少占用步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原则上禁止通过挤占步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并实施物理隔离。结合旧城区道路改造,通过调整道路板块和设置单行路等措施,打通道路两侧不连续空间,为行人和非机动车提供充足的通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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