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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上传饭局视频是否构成侵权:讨论精选版

按语:分答,2016年度最引人注目的付费语音问答。近日,分答推出法律领域的垂直频道,不少法律界人士迅速加入成为答主。法律读库小编日前向分答法律答主发问:私自上传饭局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现将部分精彩答问整理推送。整理者:徐立伟。


资深律师、作家、婚姻家庭关系咨询师,若莹认为:私自上传饭局视频,肯定构成侵权。未经过对方同意私自上传视频,那么侵害了对方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要求侵权人,删除视频及时改正,消除影响等措施。如果是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上传视频,那么这是在协商好的范围内,那么不属于侵权。但是如果涉及到盈利,则另当别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这个问题肯定是侵权的,如果没有经过其他的人同意,私自将吃饭的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上,侵犯了其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构成了侵权,同时还应考虑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恶意,如果有恶意,情节更严重,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如果没有恶意,则构成一般侵权。法律依据就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德国EGSZ事务所中国业务部法务主任,“龙de意志”认为:在德国是有数据保护的,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私自拍一些视频,如果说饭局上的人没有同意,那么这个视频是不可以用作商用,也是不能上传到视频网站上的。这一点,德国还是比较保护隐私权的。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王海军认为: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这种私自上传饭局视频都有可能构成或者涉嫌构成侵权。这种视频是对的拍摄对象的相貌,衣着、语言,以及背景环境的一个综合记录,那么如果上传者未经被拍摄对象的许可,私自将这些视频上传到网络上,那么首先就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另外,在拍摄过程中,被拍摄对象有可能会进行一些语言上的沟通,这些沟通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是拍摄对象不愿意放在公众环境里的,那么私自上传可能会对他们的这些合法权利造成侵权。

 

庄志明律师认为:这个问题问的太笼统,应该去结合个案来考虑。如果透露他人隐私性的信息,最后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就构成民侵权。如果说仅仅是这种生活的饭局,比如说就是吃吃饭、唱唱歌、跳跳舞,这些上传对他人没有损害,那么这个上传就谈不上是侵权的。是否构成侵权,一定要结合后果来考虑,而不是单纯的上传视频就构成侵权。

 

公号“婚姻法免费咨询”创办人,华姐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上传饲视频就构成侵权。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就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如果非盈利,则没有这个问题。但另一方面,如果上传这个视频,还有可能会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凯认为:隐私权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住宅不被侵犯等都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如果饭局涉及当事人,不想让外界知晓的信息,那么私自传播,造成当事人相关信息外泄,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私自传播者,就有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可能。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松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从现行法律的规定而言,隐私权的侵犯以造成一定影响为要件;而饭局是否属于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也难以一概而论,故饭局视频的上传是否造成了一定影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去评判。肖像权的侵犯又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所以一般意义的饭局视频上传不会有营利目的。当然,还需去考量视频上传者是否有侵权的故意。最后,法律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也需要去平衡自媒体如此发达的当下,隐私、肖像权保护的边界。如果在社交媒体上传视频或照片都需要经过事先的同意,肯定不是法律希望看到的局面。

 

“无讼办法”认证行家,Y检(检察官)认为:私自上传饭局视频是否构成侵权要对两三个问题进行界定,一是看饭局的性质,二是看上传的媒介,三是看造成的后果。如果饭局本就是普遍公开的,比如网络直播,电视直播等,或者是在一定程度上公开的,比如店庆试吃,集会试吃等,上传到适当的媒介上,比如电视台的网络后台,试吃组织方的后台,并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可以不认为是侵权,因为这些行为本就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如果超越了原有的公开范围,或者造成了不良后果,或者是以盈利为目的,则构成侵权。同理,如果是私人聚会的饭局,私自上传,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构成侵权,只是侵权程度以及赔偿请求需要根据后果加以区分。

 

吴小龙律师认为:首先,要搞清楚是否侵权,先要搞清是侵了哪种民事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列举式规定,是肖像权?名誉权?恐怕靠点谱的是后者。其次,要搞清楚偷录人偷录的目的,如果是为自身民事维权固定证据或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个人认为是能够阻却违法性。最后,关于上传这一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上传到自己网盘等只有自己能够查看的私密空间,应该很难构成侵权。如果是公众可以查看的公共空间如社交网络则要看偷录的场合和谈话的内容,一般认为饭局是具有公开性或半公开性的场合。

 

上市公司高级法务经理,林立认为:一般来说,饭局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由相对固定的人员中参加的一个局部性交流,所以在饭局中的言行举止是具有相对私密性的,饭局的参与人一般也仅限于与饭局参与人的交流,并并没有公开言行举止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经他人同意上传饭局视频,是侵犯了参与人的隐私权,特别是在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强调隐私权的保护,我觉得对我们的社会,对于我们所有的人,都是具有意义的一个问题。

 

山文化步道人,陈浠认为:你要叫人家吃饭就要考虑到这个潜在的风险。 自己都不想着保护自己权益,还告人家侵权!

 

情感心理分析师,“山间小道”认为:没有经过他人允许把照片发到公共朋友圈是不道德的,就算不是什么重要隐私的内容,也是不可以的,这是对他人不尊重的行为,是眼里只有自己的行为。

 

社区020资深砖家,“一叶知秋”认为:不违法,但违背道义。

 

法律读库用户“正好”认为:吃饭的场合或者饭局所在的区域应视同私人空间,我认为认定为侵犯隐私权比较合适,毕竟肖像权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考虑侵权人是否以此盈利。

 

法律读库用户金戈铁马”认为:应该看饭局的性质来定,普通的朋友聚会,可能会争发朋友圈,这相当于各自让度自己的权利,达成了权利交易微信朋友圈也属于熟人社交圈子,不会产生被吃瓜群众围观的不适感,信息的传播范围不会太广。而偷怕上传至播放网站,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切会造成信息的广泛传播。就相当于本来在包厢吃饭,却吃着吃着瞬移到马路上被人围观吃饭,一切的隐私都曝光在公众目光之下,当然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法律读库用户David”认为:应区分情况,考虑饭局位于大厅还是雅间?封闭性如何? 饭局视频内容是否涉及当事人不宜或不愿空开的信息或隐私?是否损害他人、公众或国家利益?上传视频的目的?当事人是否允许视频拍摄?是否偷拍? ……… 没有综合考虑所有可能的回答都不能算是正确答案。

 

法律读库用户栾评”认为:从后果上讲不见得必然导致法律上讲的侵权,但当出现侵权后果时,法律的侵权保护就已微不足道了。无论是否构成侵权,私自公开私人圈子视频言论或者图片,无论是否出于善意,都是该受到质疑甚至谴责的。

 

法律读库用户Tudor@”认为:喜欢上传饭局视频的朋友,我们要远离毒品一样远离这样的朋友。

 

法律读库用户恭默守静”认为:必须侵权啊!就像在你卧室装个摄像头,不能因为没拍着裸照就不侵权。把私人生活公之于众让社会审判就是侵权,社会不是审判机关。

 

法律读库用户彼祭之草”认为:现在这个人人争发朋友圈的时代,吃饭这种不伤大雅的活动,只要当事人知道并且默许被拍摄,上传就不应该算侵权。除非当事人不知道被拍,也要看是在相对封闭的包厢还是在大厅区别对待。

 

法律读库用户王静”认为:鉴于相关法律规定谣言转发超过500次可判刑这一罪名,视频被转发500次或许也可认为构成侵权!

 

法律读库用户“熊猫大仙”认为:何不视为是对公众人物的一种监督呢?既然在饭局上如此豪言壮语,却又为何生怕别人拍了上传?或许人家上传也只是为了扩散那人言论的影响力呢?既要在饭局上豪言壮语,又对拍摄上传者大为恼火无非表达这个个意思么:我话可以乱讲,酒疯可以乱发,但你要我的样子置于别人评价之下,我TM弄死你!

 

法律读库用户“小土”认为:一般不够成侵权,因为如果主动将隐私向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尤其是饭局之类的公共场所)公开,则不再为隐私,视频公开就不够成侵犯隐私权,当然,如果认为饭局是私密场合,那么公开视频构成侵犯隐私权,答主认为饭局为公开场合。此外,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有以盈利为目的,传播视频如果没有是盈利为目的则不够成侵犯肖像权。最后,如果传播视频行为给视频当事人造成直接的损害结果(多是精神上的严重后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法律读库用户“土”认为:慎独,还怕什么隐私暴露;把隐私范围扩大,保护了谁的利益。因此,我认为,这不构成侵权,但在司法上不能作为证据证明什么。

 

法律读库用户“御风而行&ZHT”认为:言语自由表达,尤其是在非公开场合,如个人资费的饭局等形式上的聊天内容被其中参加人随意或恶意泄露,在社会上理应视为有失做人的基本准则。然而在政治社会与法治社会建构中言论自由是相对的!

 

法律读库用户传淇?”认为:这一命题简单来讲从表现自由和个人隐私权间的界限开始。对表现内容的限制,应当考虑饭局的内容(公益性、商业性、隐秘性等)。从合理性角度来讲,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是否追及,是否隐私等)。从第三方(上传平台)责任来讲,是否有事前审查的规制。如果单是得出构成侵权的结论,也就意味着消灭了自由讨论的可能。

 

法律读库用户李岩”认为:狗仔队偷拍并公布的行为,在国内外比比皆是,没有任何国家以侵权违法为由,追究法律责任。个人认为,不是所有的非自愿的肖像、隐私披露,都构成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对于公众人物,其享受光环利益的同时,权利也应部分让渡。在当事人员曝光自身活动中出现的其他参与人,应视为权利互惠行为而权利部分让渡。对于违法犯罪内容的披露曝光取证,也应视为因社会公共利益而权利部分让渡。

 

法律读库用户“侯耿”认为:若当时共同约定,不准外传,(包括善意之举),则应共同遵约。否则,若事后局中有人主张权利,甚至诉诸司法,那即可能构成违约责任。若同时造成侵权损失(),则应一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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