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契税奖励规定
为贯彻落实《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霞政〔2016〕8号),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县中心城区内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奖励范围、奖励程序及相关问题,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职责分工
霞浦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发放工作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所、地税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县地税局负责所购商品住房的契税征缴,县财政局负责契税奖励经费拨付, 房管所负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奖励资格审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预告登记和契税奖励金的发放。
二、奖励对象
在霞政〔2016〕8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即2016年4月9日起,购买在霞浦县出让土地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自建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复式楼和店面房)的,已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并完成产权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申请契税奖励。
三、奖励标准
按照购房人实际缴纳契税额的50%给予奖励,购房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安排拨付。
四、购房时间及条件确定
购房者在2016年4月9日后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以备案信息表准予备案时间为准)、开具不动产转移发票、完成产权预告登记并在我县足额缴纳契税,方可享受购房契税奖励。
五、受理与审核
1、县地税局负责契税征缴。
2、县房管所负责对个人购房奖励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县房管所负责向购房者提供《霞浦县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契税奖励告知单》和《霞浦县个人购房契税奖励申请表》(格式附后),告知办事流程,对购房者提供的本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不动产转移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接受契税奖励金的银行实名账户存折(银行卡)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查,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审查合格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不动产转移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上加盖“契税奖励审核章”,签署初审意见,于每月5号、20号将附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的《霞浦县个人购房契税奖励申请表》集中交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3、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预告登记和契税奖励金发放。按照《霞浦县个人购房契税奖励申请表》填写的金额进行审查,及时将契税奖励资金支付给纳税人(原则上奖励资金直接转账至购房人的账户,不直接支付现金)。《霞浦县个人购房契税奖励申请表》作为支付依据存档。根据支付情况,按期向县财政局出具拨款申请,年终进行资金清算。
4、县财政局预先调度一笔资金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周转金,之后按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的金额拨付资金,年终进行清算。
六、责任追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通过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对骗取或协助骗取契税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县房管所严格购房合同备案管理,对合同备案撤销要严格把关,只有提供法院调解书、裁定书或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才能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
2、已领取购房契税奖励后又需退房的,由县房管所负责通知购房者将已领取的购房奖励全额退回至县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县房管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方可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3、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契税奖励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在登记、审查、发放和监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和住建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生效。
霞浦县个人购买商品房住房契税奖励告知单
一、受理单位
霞浦县房地产管理所、霞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审批依据
《霞浦县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契税奖励规定》第五条
三、申报材料(提供房管所)
1、霞浦县个人购房契税奖励申请表
2、买受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原件、复印件);
4、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6、买受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房管所:受理初审——审核
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预告登记和契税奖励金发放
五、办理时限
每月5日、20日集中报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收费标准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八、联系方式
霞浦县行政服务中心房管所窗口:0593-8858702
霞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0593-8057690
九、监督投诉电话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0593-8876777
县效能办:0593-8858110
名城霞浦微信号:mingcheng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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