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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应对指南1.0

现实生活中,如同“意外和明天,你永远不知道哪一个会先来”一样,银行卡被盗刷可能随时发生在我们每个一人身上。近期,笔者的同事就碰到了银行卡被盗刷事件,经过正确的引导和取证,最终获得银行全额赔偿的胜诉判决。虽然此类案件并不是高发案件,但近年来在不断持续增长,且存在对象的不确定性,若不能有效防范,则人人自危。

作者: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  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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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伪卡交易?

“伪卡交易”,即银行卡被盗刷,是指涉案银行卡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而真卡在盗刷时在持卡人本人身上。

法院通常会根据经验法则,结合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处所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的陈述等情况,综合考量后,对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作出认定。




二、 发生伪卡交易后,持卡人可以告谁?

通常应当将发卡行作为被告,只有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时候才一并承担责任。

(TIPs:伪卡交易案件收单机构、特约商户大多在外地甚至国外,考虑案件的管辖以及时间成本,一般仅选择告发卡行)




三、发生伪卡交易后,如何保留证据争取银行全额赔偿?


通常,若能证实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则银行会承担50%-80%的责任(少数情形下法院会支持银行全责,除非证据非常完善、充分)。但若由于持卡人在案发后自身操作不当,会导致法院对责任比例的划分产生影响,甚至判决银行不予赔偿。


那么,在发生伪卡交易后,我们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才能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甚至要求银行全额赔偿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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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俨道律师支招】



(1) 第一时间拨打客服电话办理挂失手续,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对方账号信息等。(保存通话记录,最好可以录音)

(2) 迅速报警,配合警方办案。

(3) 在等待警方出警时,到附近ATM机进行操作,使银行卡做吞卡处理,并打印此次操作的凭条。(此举可证明当时“真卡”在持卡人本人手上,银行后续难以反驳)

(4) 到派出所制作笔录后,索要报警回执或立案证明。(为后续要求银行调查及诉讼提供证据)

(5) 与发卡行联系或到现场,出具报警回执,要求发卡行向银联申请调取刷卡单据。(保留作为证据)

(6) 与发卡行负责人沟通、协调,出具相关证据,争取调解解决。(调解可以快速挽回损失,诉讼程序较慢)

(7) 保留上述全部证据准备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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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下列案例正是由于持卡人未及时有效的采取措施或存在过错,导致索赔无果。

【案例1】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报警、挂失措施,银行不承担责任。


黄某在2013年2月3日银行卡被盗刷5万元,并收到银行短信提醒,但黄某未予理会,直至5日后才办理了挂失手续。2013年10月25日,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卡行进行索赔;2013年11月26日,黄某向当地公安局报案;法院依法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银行不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黄某在收到银行消费信息后,未采取报警、挂失等措施,其举证不足以排除涉案交易是黄某授意他人实施的可能性,其主张该交易所使用的银行卡是伪卡的证据不足。

(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61号


 
 

【案例2】将借记卡借给他人保管使用,在他人使用期间内发生盗刷,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与李某为恋人关系,张某开设了一张储蓄卡供李某保管使用,并将密码告知李某。2014年3月7日18时58分,该银行卡在福建省福州市某茶叶店POS终端机刷卡消费13.73万元,刷卡时李某人在郑州,张某人在台湾。法院一审判决银行仅承担30%责任,二审改判银行无须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1)张某存在不规范使用借记卡及密码的行为,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存在过错。

(2)银行开户申请表中已明确 “客户应牢记并妥善保管、使用个人密、印、账号、电子证书等重要个人资料,切勿将个人密、印泄露给他人····客户如将密、印、账号或电子证书提供他人使用或泄露本人资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张某据此主张银行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014)琼民三终字第41号


 
 

【案例3】使用支付宝网上支付或转账情形下,银行不承担责任。


陈某的银行卡帐户系被他人通过绑定支付宝快捷方式进行消费,但其本人从不知道银行卡已开通账号支付功能。案发时,陈某的银行卡在网上消费三笔合计6510.8元,银行已向陈某的手机发送短信验证码等交易信息,但因原告的手机中了木马,故无法显示银行发出的信息。后,陈某向支付宝及发卡行主张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关于发卡是否应承担责任?陈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因涉诉交易系发生在网上用账号支付功能支付,该交易的显著特点是无需通过银行卡,仅凭交易密码及动态验证码即可支付;且事发时发卡行已通过短信通知履行了通知义务,结合陈某手机存在异常,故认定陈某未能对其重要信息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本案损失的产生,对此,陈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支付宝是否应承担责任?支付宝公司因与陈某不存在合同关系,且缺乏证据证明被告支付宝公司在陈某的帐户资金被他人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故陈某要求支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4)思民初字第6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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