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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计参考资料》:欧洲一些国家统计法实施的简况

《国际统计参考资料》:欧洲一些国家统计法实施的简况

          郭奕康

欧洲一些国家政府的统计组织成立于19世纪初叶,统计法的制定大都在20世纪前半叶。

统计法的规定,个别国家开始错定统计法。德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府统计工作的任务和统计体制。德国和西班牙除了在宪法中明确对统计进行定义外,还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各州、自治地区之间所个别应负担的统计业务及其相互关系。葡萄牙的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政治信条、政党、劳动组合、宗教和一些个人的私生活等的有关数据绝对禁止使用计算机进行处理。

欧洲一些国家的统计法对政府统计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任务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统计法包括了统计局的设置和名称、监督部委、统计局组织设置、国家统计局的任务、有关统计的权限和行使、集中和分散统计的分工及调整、统计委员会及其他调整机构被调查客体的申报义务及个人秘密的保护权利等。

法国国家统计局于1800年成立。1951年制定了有关被调查客体的申报义务和个人秘密的保护权利等规定。1946年和1951年分别制定了统计法。1984年法国对其统计法进行了修订。

德国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872年。1953年制定了有关被调查客体的申报义务和个人秘密的保护权利等规定。1987年制定了统计法,1990年对该统计法进行了修订。

荷兰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826年。1936年制定了有关授调查客体的申报义务和个人秘密的保护权利等规定,1936年制定首部统计法。

比利时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830年。1936年制定了有关被调查客体的申报义务和个人秘密的保护权利等规定。1962年制定首部统计法。

英国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832年。1920年并始制定了被调查客体的申报义务和个人秘密的保护权利等规定。1920年和1938年分别制订了国家统计法,并分别于1947年、1979年和1991年对其统计法进行修订。

丹麦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850年。1966年和1978年分别对被调查客体的申报义务和个人秘密的保护权利等作了规定。1966年制定了首部国家统计法,并于197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西班牙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856年。1945年对被调查客体的申报义务和个人秘密的保护权利等作了规定。1989年制定了第一部国家统计法。

意大利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861年。1926年制定了对被调查客体的申报义务和个人秘密的保护权利等规定。1989年制定了国家统计法。

从欧洲各国所制定统计法来看.统计法只是原则上作些规定,具体的详细规定各国统计法均有所不同,对一些联邦制的国家来说,还存在着联邦统计局和各州统计局之间的统计业务上舶各种矛盾关系。所以,德国的国家统计法除了其他国家统计法的一般规定外,还赋予联邦统计局10项特别权限,以便更好地协调联邦统计局和各州统计局之间的统计工作。   

从统计法的分类来看,以特定的统计调查对象来制定的统计法,可以分为部门统计法和特定目的的统计法规。

在英国则有按部门分列的统计法,如1922年制定的国势调查法、1939年制定的人口统计法(1960年修订)1947年制定的贸易统计法和1978年制定的农业统计法等。这些统计法和调查法规定了各种调查统计方法,调查客体,调查项目,被调查者的申报义务和私人秘密的保护权利等。部门统计法和调查法所列的各条款,则在国际统计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特定目的的统计法规,如在一些国家有规定调查政治意义的法律。特别是欧共体国家之间缔结了经济同盟协定,根据该协定规定每10年各国需组织实施一次国势调查,即人口普查活动。

欧洲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法律。一般国家统计法主要规定政府统计业务。为了保护政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制定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法律。特别是欧洲一些国家均制定保护计算机处理统计数据相关的法律。与居民登记,企业登记等有关的保护法律。现将欧洲一些国家制定的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法律列举如下。

此利时:居民登记法律(198348日)设置建华审查中小企业和自营业者委员会的法律(198776日)。

德国:保护统计数据的法律(1977127日)促进统计数据处理和保护的法律(19901220日)。

丹麦:居民登记的法律(1968年)企业登记的法律(1975年制定,1990年修订)和行政机构建筑物和设施登记的法律(1977年)。

西班牙:选举人名簿的法律(1985年)。

法国:统计数据处理的法律(数据保护法)第7817号(197816日)。

荷兰:统计数据保护的法律(19881228日)。

葡萄牙:使用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第10/91号)。

英国:数据保护的法律(1984年)。

从政府的政令对行政机关的统计业务的实施也作了各种规定。比利时和爱尔兰对新的统计调查明确在政府的政令中规定,必须待政府审批许可后,方可组织实施。一些国家还明确规定一项国家的新的统计调查须经国王命令和首相的指令后方可组织实施。像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的统计年度计划(或中长期统计规划),须经权威统计审议会的审议,以官方公报的形式发布命令,方可组织实施。法国必须以部长的命令,意大利必须以总统的命令、西班牙必须以国王的命令发布,方可组织实施。德国有关经济和环境部门的统计调查除了要考虑适应性和可行性和环境部门的统计调查除了要考虑适应性和可行性原则外,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要以政令的形式发布组织实施。

关于统计组织的政令,比利时和英国的国家统计局的设置也以发布政令的形式予以公布。政府对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业务经常作些调整和管理。如对中央统计局和各部委,地方统计机构之间的关系作些协调工作。

从政府行政机关有关统计业务的观点来看。欧洲国家除了对统计工作发布一些政令外,统计机构运行的准则,主要是靠内部制定的各项统计工作细则,例如统计机构的劳动时间,劳动规律,休假制度,财会工作,统计资料普及的对策以及内部工作人员的分工组合等。

欧洲共共体的成立,使得参加欧洲共同体各国加强在统计业务上的联系成为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欧共体统计局的成立也应运而生。

欧共体统计局于1958年正式开始工作,负责收集有关欧共体各成员的国 各项统计资料。为欧共体有关方面提供统计咨询和服务。

欧共体统计局的主要职责和活动是:

1、负责统筹欧共体各成员国的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结果的标准化。

2、组织实施必要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和出版欧共体的统计资料。

3、协调欧共体各成员国统计工作的开展。

欧共体统计局所提供的统计资料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为欧洲共同体领导机关,特别是为欧共体各委员会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供服务,这是欧共体统计局的主要工作任务,一种是为个成员国政府, 企业,职业团体和劳动组合等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主要是通过各种出版物来提供。

欧共体统计局本身一般不去收集统计资料,详细的统计资料都是由各成员国负责提供,所以欧共体统计局与各成员国的统计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为了加强与各成员国的联系,欧共体统计局每年各开两次各成员国统计局长会议,以便组织协调。

欧共体统计法与各成员国所制定的统计法是有所不同的。 因为欧共体统计局不是独立的实体,它仅仅是为了满足对部分统计资料的需求,所以欧共体统计法令只为了协调各成员国收集所需统计资料而发布的一种统计法令。

欧共体统计局各成员国开展共同的统计调查活动应根据该统计法第189条所规定的共同的调查细则和指针等进行。 如近年来各成员国所进行的国民核算统计调查活动就是遵照这一原则进行的。

欧共体统计局颁布有关统计概念,分类标准,收集方法均需征得欧共体各成员国的同意方可实行。欧共体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也要征得各成员国的同意,统一协调其调查方法。多数情况下, 这些调查方法和定义都要预先经过欧共体统计局专业工作组讨论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欧共体统计局为了避免与各成员国统计工作的重复,必须经常与各成员国统计机构协调,同时与国际统计机构保持联系, 但是,为了保持欧共体的独立性,欧共体统计局的工作又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

             注:1,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统计科研所

                 2,本文刊于《统计与咨询》1999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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