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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争议解决及法律合规指引(一)——平台经营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争议纠纷

目 录

1、主要法律关系

2、纠纷类型

3、平台按照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罚从而产生的纠纷

4、平台与商家之间因结算款产生的纠纷

5、商家在平台上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导致平台先行赔付,平台从而向商家追偿所产生纠纷

6、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一、主要法律关系

商家依靠平台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因此在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时需要与平台经营者签署一系列的平台入驻协议、平台规则、平台保密协议等法律文书。平台经营者因商家的入驻需为商家提供服务内容。因此,双方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二、纠纷类型

根据近2年的法院审理案件纠纷类型可归纳为:平台按照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罚从而产生的纠纷、平台与商家之间因结算款产生的纠纷、商家在平台上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导致平台先行赔付,平台从而向商家追偿所产生的纠纷等。

三、平台按照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罚

从而产生的纠纷

平台基于自治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在商家入驻时需要对平台规则进行认可,从而对商家在平台上的行为进行约束。由于该规则对商家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涉及到商家的直接利益。因此在商家一旦出现违反规则的行为,将会受到平台的处罚。涉及的处罚行为比较典型的是由于商家存在“刷单”“虚假交易”等行为导致的“取消会员资格”、“冻结账号”、“冻结款项”等。

1、举证责任

1.1商家举证

(1)《平台入驻协议》、《网络服务协议》或《平台服务合作协议》;

(2)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年费或技术服务费凭证(如发票);

(3)平台对于“取消会员资格”、“冻结账号”、“冻结款项”等的事实行为证据;

(4)其他关于主张权利的证据。

1.2平台举证

(1)《平台规则》;

(2)《平台规则》公示情况证据;

(3)商家在履行过程中,违反规则的证据。

2、争议焦点

2.1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2.2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2.3因违规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3、法理分析

3.1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

商家入驻时通常是通过互联网在线签约方式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文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在线签约所涉及的签约方式、所使用的签名/印章、合同文本等与线下传统签约有着明显区别,因此,线上签约更追求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平台作为平台规则提供方,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如格式条款存在以下事由可能被认定无效:(1)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2 商家违规行为的认定

针对商家的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由第三方向平台进行投诉或平台主动开展自我监督检查发现。平台应保存好第三方投诉的内容及证据证明或自查时发现的初步违规行为。有些平台一旦收到投诉立即对商家的“账号”、“资金”进行冻结。

3.3 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如商家真实存在违规行为且平台合同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商家则需承担《协议》《规则》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4、合规建议

(一)平台在运营过程中,避免规则的无效或不适用应注意如下问题:

(1)点击确认或阅读规则条款应设置为接收服务的前置条件,并对其中的免责条款采用醒目,能够明显区分于其他条款的方式。如采用页面弹出、个别条款的确认等方式加以提示;(2)合同条款需意思明确且没有歧义。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在审理存在理解争议的格式条款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平台制定的规则存在随着自身的发展或平台的运营会不定时对规则进行修改。因此在修改后需及时推送给商家或在平台上明显位置进行公示通告。

(二)平台存在审查义务,在收到投诉或发现违规行为时积极主动向商家发出违规通知,要求商家在合理的期限提供证据说明,让商家有个答辩机会,如在收到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说明,或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平台再按照规则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四、平台与商家之间因结算款产生的纠纷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家的商品或服务,采用电子支付的形式进行付款。作为非自营模式的平台基本采用的是平台收付模式,消费者所购买款先支付至平台方的账户,再由平台方按照一定结算周期和结算金额结算给商家。在结算过程中会出现扣除平台服务费、逾期支付结算款、结算金额无法对应等问题。

1、举证责任

1.1商家举证

(1)《平台入驻协议》、《网络服务协议》或《平台服务协议》;

(2)结算列表;

(3)销售明细;

(4)结算申请或催款凭证;

(5)其他关于主张权利的证据。

 1.2平台举证

(1)扣减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依据;

(2)违反协议的异常交易的相关证据;

(3)其他相关证据。

2、争议焦点

结算金额的认定

3、法理分析

一般情况下,商家入驻电商平台时需签署平台协议书,协议书会对费用和结算相关的内容进行约定。协议中指明商家入驻时需同意按标准向平台方支付平台使用费、保证金或技术服务费等费用。同时约定平台方有权在商家出现某种情况下之间扣除部分金额或优先支付相应费用。且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如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虚假交易或交易异常的情况,平台方将会依据协议内容对于异常的订单款不予结算。

4、合规建议

(1)如平台涉及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经营支付业务的特定,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如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则可能存在被认定无证经营支付业务风险。

(2)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介入,可以将平台收付风险降低。但在选择第三方支付机构时,需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审查,了解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选择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资金结算合作机构,应告知商家并经商家同意,因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介入时会附带其他的辅助服务,如用户信息、交易信息及账户信息均会同时转达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未经过商家同意会涉及到私自将商户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如导致商家损失,平台方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3)交易的合法性、真实性影响着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如果交易人员之间没有真实交易的达成,或者基础交易是虚假的,又或者之间参与犯罪的。该不合法不真实的交易会导致平台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平台方需设置风险检测体系,对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的进行及时监管防控,并有效保留证据。如发现商家可能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对于商家在平台上存在销售假冒产品等行为的,应及时进行阻止,如按照平台协议对商家的资金进行扣除的应向商家发送扣除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商家在平台上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导致平台先行赔付,平台从而向商家追偿所产生纠纷

由于平台上提供的商品/服务是由商家自主经营的,会存在平台上销售不合格产品或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导致被第三方索赔产生的损失。平台依照双方的服务协议或平台规则向商家进行追偿。

1、举证责任

1.1平台举证

平台方针对该类型纠纷,主要需举证证明是由商家的行为导致平台方向第三方进行赔付,而平台方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追偿。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

(1)涉案店铺信息

(2)涉案订单详情

(3)订单交易日志

(4)第三方维权记录

(5)赔付记

(6)通知及处罚记录

(7)《平台服务协议》、《平台规则》

1.2商家举证

商家作为被平台追偿主体,主要提供的证据是说明自身不存在所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会导致第三方损失,需要赔偿的依据,以及平台方所依据的协议对于商家来说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不适用。

2、争议焦点

追偿代付款的依据

3、法理分析

3.1 事实依据

在先行赔付的案件中,大部分是由于消费者在平台上购买商家的产品/服务,由于商家存在“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产品/服务“有瑕疵”、“发错货””“货不对版”等行为,导致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商家不予处理,导致平台方的自有资金代商家向消费者赔付。

3.2 合同依据

商家入驻平台时,平台服务协议中基本会对先行赔付后,平台享有追偿权的约定。如商家应对消费者进行退款、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款的情况下,商家同意平台方可使用自有资金代商家向消费者进行支付,同时平台方有权就代为赔付的金额向商家进行追偿。又如商家在平台发布商品、达成交易、履行交易相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平台任何规则或违反其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被消费者投诉、索赔时,平台进行赔付后,有权直接扣除商家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部分,平台有权向商家追偿。

3.3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4、合规建议

(1)平台方由于先行赔付向商家追偿的诉讼,最重要的是依据平台服务协议针对追偿权的约定,因此作为平台方在商家入驻时需要签订的平台协议的内容需要明确针对该追偿权进行约定。

(2)平台服务协议作为重要的依据,因此更要注重合法有效,针对电子合同的合规建议已在3.3中详细论述,因此不再阐述。

(3)对于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各种违反义务行为的要及时保留有效证据,对违约行为及时作为违规处理并告知商家,要求商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申诉。如逾期未进行处理,平台方有权按照平台服务协议/规则进行处理。

六、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发生合同纠纷的,所签订的合同存在协议管辖条款的,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未约定管辖的,任何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作者简介

叶 鹏 律师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中国法学会会员

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理事

隆安广州电子商务法律服务部部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互联网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

叶鹏律师从2018年开始专注于电子商务法律服务。从2018年开始至今,受理电商行业大量诉讼纠纷案件,办理过的案件涉及到全国各地。办理过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信息合同纠纷、平台服务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各种类型。其次,在非诉法律服务方面也陆续有所斩获,例如担任电商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知识的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参与公司的重大合同的策划,提供法律风险分析意见和谈判技巧的建议、代理委托人进行合同谈判。

办案特点:

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及冷静的判断能力,庭审风格扎实,专业严谨,秉承“坚守法律底线,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为己任”理念,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赢得当事人普遍信赖。

郭晓熙 律师

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累计约两百多件,主要涉及电商、劳动争议、物流、保险、海事海商等领域,办案风格扎实,善于把握案件焦点,赢得当事人的普遍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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