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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标准条款解读(八)

9158

标准

9158

01

【标准原文】

6.3.3  单位重组

装备承制单位重组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合并或并购前,应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根据合并或并购的目的设定对目标单位知识产权状况的调查内容;装备承制单位应进行知识产权评估;

b)  出售或剥离资产前,应对相关知识产权开展调查和评估,分析出售或剥离的知识产权对本单位未来竞争力的影响;

c)  对于装备采购任务下产生的知识产权,装备承制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重组、合并活动不影响装备采购任务下达方的相关知识产权权益。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明确装备承制单位重组包括合并、分立等多种形式,在进行重组工作前应当依据重组目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和调研,进行知识产权风险、价值评估;在售出或剥离知识产权相关财产前,应当分析是否对本单位知识产权、技术发展方向等有影响,制作尽职调研报告;基于装备采购任务下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确定不影响任务下达方知识产权权益。

【标准原文】

6.3.4  标准化

参与标准化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参与标准化组织前,了解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将包含专利和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向标 准化组织提案时,应按照知识产权政策要求披露并作出许可承诺;

b)  牵头制定标准时,应组织制定标准工作组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工作程序。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明确装备承制单位在制定标准时,应当先行了解知识产权政策,不同标准化组织的政策不尽相同,政策的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允许专利技术加入技术标准中。目前,很多单位为使知识产权利润最大化,将标准与专利相结合形成标准专利化局面。为保证本单位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装备承制单位应当了解相关政策促进标准化实施。装备承制单位牵头制定标准时,应当制定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和工作程序。

【标准原文】

6.3.5  联盟及相关组织

参与或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及相关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参与知识产权联盟或其他组织前,应了解其知识产权政策,并进行评估;

b)  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时,应遵循公平、合理且无歧视的原则,制定联盟知识产权政策;主要涉及专利合作的联盟可围绕核心技术建立专利池。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明确装备承制单位在参与知识产权联盟时应当了解相关政策进行评估,在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无歧视原则制定知识产权政策,不得滥用职权,实施不正当行为。

【标准原文】

6.4  保护

6.4.1  风险管理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采取措施,避免或降低生产、办公设备及软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b)  定期监控产品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状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对单位的损害程度,提出防范预案;

c)  装备承制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纳入单位风险管理体系,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评测,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明确装备承制单位在生产或采购的过程中应当形成风险管理程序,采取风险预防措施,避免发生知识产权风险;建立风险防控程序,定期监控自身产品,及时预警知识产权风险;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装备承制单位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有效地对知识产权风险预警、评估。

【标准原文】

6.4.2  争议处理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适时运用行政和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

b)  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通过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装备承制单位的影响, 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明确装备承制单位应当形成争议处理程序,及时监控知识产权,运用适当手段,防止第三方侵权、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在处理争议纠纷时,装备承制单位应对纠纷进行适当评估,选择不同处理方式。

【标准原文】

6.4.3  涉外贸易

涉外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包括:

a)  向境外销售产品前,应调查目的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及其执行情况,了解行业相关诉讼, 分析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

b)  向境外销售产品前,应适时在目的地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登记;

c)  向境外销售产品前, 应开展知识产权谈判, 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明确知识产权使用范围和期限;

d)  对向境外销售的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可采取相应的边境保护措施;

e)  产品参加国际展览,应开展参展地知识产权分析,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工作。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明确装备承制单位在向境外销售产品前,应当分析知识产权风险,调查当地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及执行情况,了解行业诉讼等情况;时机恰当时可在当地申请知识产权;在进行商务谈判时,应当开展知识产权谈判,在合同中应当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采取海关备案等边境保护措施;在参加国际展览时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调查(类似境外销售前调查),并采取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标准原文】

6.5  保密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明确涉密人员,设定保密等级和接触权限;

b)  明确可能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设备,规定使用目的、人员和方式;

c)  明确涉密信息,规定保密等级、期限和传递、保存及销毁的要求;

d)  明确涉密区域,规定客户及参访人员活动范围等。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明确装备承制单位需要进行保密工作,应当建立保密管理程序,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区分,明确涉密人员、信息、区域、设备等。

02

【标准原文】

7  合同管理

7.1  一般要求

加强合同中知识产权管理:

a)  应对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查,并形成记录;

b)  对检索与分析、预警、申请、诉讼、侵权调查与鉴定、管理咨询等知识产权对外委托业务应签 订书面合同,并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等内容;

c)  在进行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时,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许可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属和使用等;

d)  承担涉及国家重大专项、装备采购任务等政府和军队支持项目时,应了解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 管理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7.2  装备投标书

装备采购合同投标书应明确:

a)  拥有自有知识产权情况;

b)  本领域国内外专利情况、技术缺项及突破口,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目标;

c)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及防范措施。

单一来源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前,应参照开展相关工作。

7.3  装备采购合同

涉及装备预先研究、型号研制、购置、维修保障的合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装备采购任务下达方的要求,约定知识产权目标、权利归属、许可使用范围,发明报告义务,全寿命周期的知识产权 保障,以及知识产权权利瑕疵保证、责任承担等条款。

【理解与适用】

合同管理部分,主要明确装备承制单位对合同的基础管理职责。装备承制单位运行过程中会涉及各类合同,因此需要对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查,防止发生知识产权风险。装备承制单位主要涉及的合同类别有:人事合同、知识产权对外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对外协作合同、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等。装备承制单位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本单位内部合同管理流程,保存好审查记录,确保合同中具有知识产权条款。装备承制单位在制作装备投标书时,应当明确自主知识产权情况、本领域国内外专利、技术焦点、知识产权预期目标及风险防控措施等。其中,在分析知识产权风险时,不应当仅关注本项目中技术方案成熟度、是否有知识产权限制等,更应该注意本单位关键技术的保护,防止过度公开技术点。装备承制单位在签订装备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以下条款:知识产权目标、归属及许可范围;发明报告义务;知识产权保障义务;知识产权权利瑕疵保证、责任承担等。

【主要参考文献】

GJB9158《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理解与事实-北京军友诚信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组编 王巧云主编

《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解析与应用-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组编 余平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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