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干货】破产财产网拍是否需要遵循《网拍规定》?
文_peace
出品:破记录团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于201711起施行。

根据《网拍规定》,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两次拍卖流拍即进变卖程序,简称“两拍一变”。

《网拍规定》开篇及表述“……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而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鉴于网络拍卖在处置效率、公开透明、成本开支等方面优势,越来越多的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授意下选择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

破产财产的变价处置是否也必须要遵循《网拍规定》呢?

如果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与《网拍规定》的规则有所不同,实际操作时以哪个为准?

如果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为准,会不会有技术上的障碍呢?


笔者认为:

破产案件的审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作为一种集中且终极清偿程序,各方利益博弈更为充分。债权人对破产案件享有高度参与权,现行企业破产法也赋予了债权人享有足够的知情权和决策权。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包括“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各项职权。破产财产变价处置应当更注重于债权人意思自治,赋予一定的灵活性。

因此,本文试图从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两个角色定位,探讨下破产财产在网络拍卖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网拍中债权人会议的角色


1
破产财产是否必须拍卖及拍卖方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法律确定了破产财产变价以公开拍卖为原则,非拍卖为例外的做法。因此除非不适合公开拍卖,原则上破产财产应当通过公开拍卖。而目前网络拍卖方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以其“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等特点,相较传统拍卖方式,优势非常明显。当下网络拍卖技术日趋完善,因此在破产财产变价中,通过网络拍卖应当作为优先原则,债权人会议认为不适宜拍卖或不适宜网络拍卖的除外。管理人在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加以引导。实践中,有些破产财产可能存在一定权利瑕疵,或其他影响变现的特殊情况,网络拍卖可能难以满足价值最大化目标,债权人会议也可决定采取其他变价方式。


2
拍卖价格

网络拍卖的保留价(起拍价)根据评估价确定,但如果该项拍卖标的无需评估,另行参照市价或其他价格确定拍卖保留价,则可由债权人会议作出相关决议。实践中,对于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资产,或者存在瑕疵的对外投资股权资产等,往往难以评估,此时也可以由债权人会议表决(或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后,根据市价或其他价格确定拍卖保留价,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进行快速变现。

另外,网络拍卖中,有关拍卖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等均可由《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确定。


3
拍卖次数及变更方式

拍卖实践中,拍卖次数决定了该项标的物可能成交的最低价格。民事执行程序对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拍卖次数作出了相应规定,在最后一次流拍后,执行申请人可选择抵债或放弃该拍卖财产。但是,破产案件审理作为集中且终极清偿程序,将财产以物抵债给多个债权人,或者放弃该项财产,都不甚现实。因此债权人会议在表决《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不宜限制拍卖次数,应该给予更多次的拍卖机会。当然,如果多次流拍后,保留价格低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则不应剥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以物抵债的权利。

同时,《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也可对经网络拍卖多次后,转为传统拍卖方式或其他财产变价方式作出相应规定。

二、网拍中管理人的角色


1
网络拍卖的委托方

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执行部门可以独立处置涉案财产,现有的网络拍卖平台均是以法院名义在包括淘宝网在内的各类网络拍卖平台开设拍卖账户,发布拍卖信息。目前管理人还无法独立开设拍卖账户,只能通过案件承办法院发布相关拍卖公告并进行网络拍卖,因此管理人以委托方身份参与,对相关拍卖事项及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2
破产财产的处置主体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作为管理人的重要职责,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处置主体当属无疑。在《网拍规定》中,由人民法院履职的有关事项,除仅属于人民法院职权内事项(包括制作和发布拍卖公告、出具成交裁定书和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款项收付等)外,其他相关职责应当由管理人完成,包括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确定拍卖具体事项、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办理财产交付等。

因此,管理人和案件受理法院应当是分工协助,共同完成破产财产变价工作。通常情况下,法院破产审理庭和主管拍卖部门审查管理人提交的拍卖文件,破产审理庭出具相关拍卖裁定文书,法院主管拍卖部门提供网络司法平台及技术服务。另外,法院财务部门负责收付拍卖款项工作。

管理人也可根据《网拍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将部分拍卖委托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列入破产费用。

以上便是笔者关于2017年施行的《网拍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应用及如何适用所做出的解读,权以抛砖引玉,还望列位同行及法律爱好者不吝斧正。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注意事项
【案例研习】浙江高院 | 破产拍卖中,买受人悔拍后是否需要承担补足拍卖差价的责任?
如何认定破产程序中新增税费的清偿顺位?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山东破产规则汇总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操作指引(试行)》
法律适用 | 郁琳: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职责履行的强化与监督完善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