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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如何交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解读

2016年7月1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正式出台,相较于原来的《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之后陆续出台的十几份配套文件,此次的32号令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国有资产交易做出了调整:作者: 王昊宇 (星瀚律师事务所 金融部)

(一)明确了需要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的范围

(二)对产权转让主要修改了信息披露、条件设置、资格确认、期间损益及价格结算等问题。

(三)新增了企业增资需公开进行的规定

(四)细化了资产转让的规定

(五)明确政府投资基金、金融文化国资、境外国有资产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本文将结合32号令,以企业股权转让为例,为大家梳理一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流程。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样的企业需要适用此次的32号令,即国有资产的界限在哪里?

在此前的多部关于国资的法律规定里,始终没有对国有资产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此次32号令终于填补了这一漏洞。

32号令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法律规定

企业性质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国有控股公司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前两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同时,32号令规定上述企业的三种行为需要以公开方式进行: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笔者理解此处的产权转让就是指股权转让。)

国有性质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流程大致如下:

一、审批

32号令第七、八条对股权转让的审批权限做出了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企业类型

审批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

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

本级人民政府

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

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

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

二、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

职工安置方案就是关于职工安置的问题,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仍然留用,职工安置方案法律要求经职工大会通过;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就是指标的公司所承担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置;另外可能还需要有一份收益处置方案,这对于工会的要求相对来说高一些,因为工会和职工投入的资产转让变现之后,这笔钱怎么用,往往会要求有一个收益处置方案。

此次32号令对于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没有做出实质性改变,在此不多加赘述。

三、审计、资产评估

审计、资产评估也是股权转让的必经过程,32号令也规定,“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四、挂牌(信息披露)

这是国有资产转让的核心流程。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一)协议转让的范围

公开交易是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上述规定大致可以概括为国有企业内部股权转让经批准后可以不公开进行。

(二)挂牌的时间

此次32号令新增了预披露制度,“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而正式信息披露的时间为20个工作日,因此在现行规定下,股权转让的挂牌时间最长需要达到40个工作日。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32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7.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这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披露内容有受让方资格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这几项,这也是本次32号令对股权转让做出较大改变的内容,主要规定如下:

内容

法律规定

解读

受让方资格条件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想要对受让做出资格限制,要经国资委备案。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批准单位对受让方是否符合条件有最终决定权,企业不能自行筛选受让方,保证交易的公开性和公平性。

转让底价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转让底价不得随意设定。

竞价方式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价方式必须事先确定。

五、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后,如果没有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该如何处理呢?32号令允许企业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但是必须注意一下两点:

(一)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二)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如果有多个受让方的,则需要通过预先披露的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六、签署交易合同

32号令对于交易合同的签署有以下规定:

法律规定

解读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价格不得随意调整,以信息披露为准。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

与原3号令规定基本一致。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七、工商变更

本次32号令对产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做出了调整,如下表所示:

32号令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此条在理解上有一定歧义,如果需要付清全款后再出具交易凭证,会对交易产生一定影响。

3号令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以上是国有股权转让交易的一个基本流程,企业增资的流程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如下表所示:

内容

增资

股权转让

挂牌时间

信息披露时间: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预披露:20个工作日

正式:20个工作日

投资方资格条件

允许设置

需经国资委备案

受让方选择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采用预先披露的方式进行

出具交易凭证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

协议转让范围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国有企业内部股权转让

对于资产转让,32号令也做出了完善,主要的条文如下表所示:

内容

法律规定

解读

范围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基本涵盖了有形、无形各种资产形式,但对“一定金额”没有做出具体说明。

信息披露时间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从该条似乎可以推断,100万元以上的资产需要进行公开交易。

投资方资格条件

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不得设置资格条件,没有变通

转让价款

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实践中较难操作。

其他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资产转让的规定还较为宽泛,需要参照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最后对于一些特殊的国资背景企业,32号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企业类型

是否适用32号令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

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

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

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

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从32号令的一些改变可以看出,今后对于国有资产交易会更加强调交易的公开性和公平性,但办法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或完善。据悉9月份的时候,国务院国资委和上海市国资委都会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我们也会随时进行关注和解读。

(本文为“星瀚微法苑”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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