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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案例合同纠纷之真借贷假租赁
“蓝色字”


同行案例:真借贷假租赁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11年1月30日支付首付 租金250万元。同日,甲、乙、丙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A纸机供乙公司承租使 用,购买价款为550万元,各方同意将乙公司已支付给丙公司的550万元货款作为甲租赁 公司应支付的货款抵扣,并由甲租赁公司扣划首期租金后归还乙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汇款291万元(扣除咨询费9万元)。

乙公司拖欠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乙公司辩称,双方系借款合同关系。法院查明,本案系争租赁物A纸机系乙公司于2007年从案外人丁公司处购买。

本案中,甲租赁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提供设备“A纸机”给乙使用,乙按时付租金。设备“A纸机”由甲向丙购买,甲乙丙三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各方约定了价款,且各方同意将乙公司已经支付给丙公司550万的货款作为甲应支付的货款抵扣。

观点|从司法考量角度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这个设备实际上是乙公司在2007年从案外人丁公司处购买,乙公司作为承租人,怎么能够承租自己所有的设备呢?除非是明确的售后回租,但是这个案子明显 不是售后回租。而是承租人虚构了一个租赁物。

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根本就没有买卖的行为,设备早已经买好,承租人并没有先卖出去再买回来,而是谎称设备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购买,实际上是承租人原有的。这种情况法院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企业借贷。而甲公司不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所以合同无效。

在金融界,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放款业务是不行的,但最高法院对一般的企业借贷的认定有点变化,以前基本上是认定无效的,但从去年开始因为考虑到企业融资太难, 如果企业之间借贷不是以此为业的话,还是认定有效的。但是对于有金融许可的公司,像融资租赁公司是需要特批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借贷还是认定为无效的。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标的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综合判断。对于虚构租赁物、标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构成明显与出租人 资金成本、费用及利润不符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乙公司使用的设备系其于2007年所购买并使用多年,据此可认定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虚构。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的法律关系。鉴于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不具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非有权从事经营 性贷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故借贷行为无效。扣除陆续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的204万元,乙公司尚 须归还甲租赁公司87万元。

文章转载自:F-Council的博客(新浪),原文标题:【L-Council案例分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之真借贷假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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