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修改幅度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据人民日报)。
看到有分析说,新广告法带来媒体经营×大“死穴”,××广告和媒体迎来“寒冬”,还有人撰文“如何应对新广告法”……
说实话,没看懂这里面的逻辑。当大众媒介上充斥着“学英语 so easy”、“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学习'、“告别闹市喧嚣,独享静谧人生”(地段偏僻的房产)、“绝版水岸风光”(挨着臭水沟的房产)、“核心地标,紧邻中心政务区”(楼下有个居委会的房产)这类广告,不干掉它们,你觉得很好?
广告大概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一门行当,从原始社会有交易时就开始了。从本质上讲,它是一门关于说服的技术和艺术:说服消费者来购买广告主的产品和服务,而不是向广告主的竞争对手购买。
上次“优衣库事件”时,有奥美的人写了篇文章,阐述创始人奥格威的理念(我认为这也应该是广告界甚至所有行业根深蒂固的价值观):
“你不愿让家人看到的广告,不要做。你不会对你的妻子说谎,那么也不要对我的妻子说谎。”
Never write an advertisement which you wouldn't want your own family to read. You wouldn't tell lies to your own wife. Don't tell them to mine.
新广告法要求不用“国家级”、“第一”、“最佳”、“独一无二”、“世界领先”等极限用语,就做不好广告了?
有朋友在微信群里说,新广告法施行,文案的春天将至。其实,可能不止文案,对消费者、媒体、真正致力于提供好产品和好服务的广告主来说,新广告法或许都不是什么绊脚石,而是一个春风拂面的好消息。
无论什么时候,好广告都该回归和聚焦于好产品本身,精准挖掘卖点来说服目标用户,让他们开心地下单购买。
这个世界上,最出色的广告,永远是那些用过产品之后心满意足的用户本身。
来,让我们欣赏一下那些漂亮得不像实力派的广告。这类广告的春天正在到来。
这个大家都知道,不解释了
——南非著名试管婴儿诊所广告文案
——澳大利亚邮政的广告
——澳大利亚邮政的广告
——避孕套广告
——某品牌安全玻璃的广告
——纽约炸土豆条的广告
——某护理品牌的广告
——某品牌胸罩广告文案
——某品牌腕表在公交车内广告
▲“我从来不读《经济学人》。—— 管理培训生,42岁”
——英国《经济学人》杂志的自宣广告文案
……
也许,对那些习惯了草莽、粗放甚至带着“撒谎”、“作恶”等恶习的广告主和广告人来说,新广告法的确像是凛冽的寒风。
对那些漂亮得不像实力派的广告人和广告内容来说,创意无限,天地无穷,哪里来的死穴和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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