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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通告》等法律文件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非法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和手机卡,避免本人实名制银行卡、手机卡被用于实施诈骗、骚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要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关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出租、出借、出售

银行卡、手机卡适用罪名

1、出借、出卖、贩卖人明知其贩卖公司手续、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等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用于上游诈骗犯罪的,应为诈骗共犯。

2、在他人的指使或组织下,出卖、利用自己的身份注册公司、而后利用公司的名义开立对公账户,其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3、组织他人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进行贩卖活动的,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中介代理公司人员明知其代为办理的公司用于贩卖而帮助注册、办理的,应为组织他人办理公司涉案人员的共犯。

5、代理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明知用于上游诈骗犯罪的,应为诈骗共犯。

6、使用购买的公司手续、对公账户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其涉嫌的罪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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