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打工族”如何维权?
2012-11-12 15:49:47 来源: 北京晚报
退休职工因为经验丰富、工作踏实,在用工成本不断提高的今天,正获得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成为职场上带有一抹“夕阳红”色彩的“退休打工族”。然而,由于“退休打工族”大多重视人情,法律意识淡薄,加之身份性质特殊,当与企业发生纠纷时,“退休打工族”往往处于被动的维权状态。在此,海淀法院的张江洲法官就“退休打工族”如何维权进行解析,以保护这些老人们的合法权益。
退 休 返 聘 算 劳 务 不 再 适 用 劳 动 法
王先生现年62岁,是一家食品研究所的退休干部,2011年初他与食品研究所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返聘协议。今年协议到期后,老王继续留用,但未续签返聘协议。4月,食品研究所人员调整,单位领导口头解聘老王,停发工资。老王非常不满,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续签返聘协议相当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两倍工资,无故辞退也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法官张江洲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通俗地讲,职工超过退休年龄再参加工作,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已经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其性质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劳务关系。因为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所以企业也就无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退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关系解除后,也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签署工作协议 奠定维权根基
现年52岁的李女士退休在家,因身体硬朗,没有家庭负担,所以经朋友介绍,她到一家宾馆担任保洁员。入职时,某宾馆口头答应每月月底向李女士支付报酬1500元,另外每天伙食补助10元,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然而,工作几个月后,李女士发现宾馆经常拖延发放报酬,而且不再发放伙食补助,有时宾馆有活动,她还要值夜班。
李女士要求宾馆履行双方入职时的约定,但对于双方存在关于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的约定,宾馆却矢口否认。李女士想反驳,却拿不出证据。
法官说法 虽然退休职工和企业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用遵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法官张江洲认为,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退休职工可以和企业之间签订工作协议,明确约定报酬金额、支付期限、工作时间等等,这样的工作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一旦退休职工的工作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工作协议向企业主张权利。”张江洲说,“一旦涉及诉讼,工作协议也是一份证明主张的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
退休打工超工时 也要支付加班费
56岁的何女士在一所培训学校从事行政工作,入职时她和培训学校签订工作协议,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月工资2000元。2011年9月,由于培训学校学员增加,何女士的工作量加大,培训学校安排何女士每天“加班”2小时,周六“加班”一天。
但何女士没想到,在月底结算工资时,培训学校仍然按照2000元的标准结算工资。何女士向培训学校提出异议,要求支付“加班费”。培训学校却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何女士要求“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法官张江洲认为,何女士在超过退休年龄后,与某培训学校缔结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加班费”概念以及相应的支付标准。但是,在双方签订的工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5天。“所以,依据公平、有偿原则,在培训学校安排何女士超时工作后,应该比照何女士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按照1倍标准支付超时工作的劳动报酬。”
退休打工受伤害 一样可以要赔偿
现年61岁的陆先生退休后,在一家财务公司兼职做财务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2011年6月,财务公司进行办公室装修,需要搬抬桌椅,公司负责人要求陆先生也帮忙抬办公桌。不料,在搬抬的过程中,由于被公司负责人碰撞,陆先生滑倒,并被桌子砸伤,导致右腿骨折。为此,陆先生住院花费2万余元。
陆先生要求财务公司承担医药费用,但财务公司以陆先生享有医疗保险为由,拒绝支付。
法官说法 法官张江洲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案中,陆先生在这家财务公司兼职从事财务工作,而搬抬桌椅并非他的工作内容,财务公司负责人在明知陆先生年纪较高、行动不便的情况下,依然要求陆先生从事工作内容以外的劳动,并因此造成陆先生受伤,财务公司应就陆先生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维 权 提 示
注意诉讼时效 一般为两年
目前,北京市关于退休年龄的一般政策为:女性职工年满5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男性职工和男性干部均为年满60周岁。法官张江洲在此提醒大家注意,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与企业建立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但是,这种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张江洲法官建议,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在入职时要与企业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在权利受损时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同时,在权利受损时,应积极采取维权行动,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基于工作协议主张合同性质权益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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