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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国家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作为第三者居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裁断是非,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即使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其举报了企业违法的情况,它也不在该争议当事人之间明断是非,而只就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检查和处理,它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问题不服,应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或扣押身份证等证件、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加班费、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使用童工等情况,劳动者应当自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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