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普法哥就花了不少时间在研究重大危险源上,查阅大量资料,感觉也仅仅是了解了些许皮毛,今天斗胆和大家分享一下。请诸位高手不吝赐教,为谢。
关于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等法律、法规、标准中都有规定,表述上虽略有不同,但内涵几乎一致。
说通俗点,重大危险源就是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或储存了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量已经超过了临界量的场所、设施、装备等等。
依据安监总局2004年发的《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1《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需要申报危险源的场所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9类。
因此,凡是上述9类场所有使用、储存危险物品,都应当进行危险源辨识。至于如何辨识,可参照GB 18218-2009按照划分单元、计算危险物品存量、对照临界量三个步骤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仅仅参照GB18218-2009去辨识重大危险源,是不足够的,因为该标准还引用了其他标准、文件。因此,辨识重大危险源时,需要多个文件、标准同时参考,相关标准本文末尾会给出,也提供给大家下载。
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辨识重大危险源,方法前面已经说过。
2、辨识确认后,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可以自己制定档案表格,也可直接参照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附件2《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稍作改动建档,此处建议选择后者,这样方便和安监部门对接、申报等。
3、已辨识确认且登记建档的重大危险源,要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以防小隐患酿成大事故。
4、对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要使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5、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针对重大危险源,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告知他们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6、被已辨识确认、登记建档的重大危险源,要在每年3月底前依法报监管部门备案。具体应该报哪个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安监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等有明确规定。
7、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具体来说是至少每3年要进行一次。
这个就没有太多好说的了,发生事故前存在管理问题的,请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的?我们不愿意看到大家那样……
重大危险源,本身就是个很复杂很复杂的东西,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本文也不可能说得细致入微,仅仅是起个引导作用,因此,还请大家自己多研究,那句话怎么说?“修行靠个人”!
当然,需要学习的资料,我们已经为大家收集好,清单如下:
1、《安全生产法》,相关法条:22、37、98、112;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条:19、24、25、78、80、81;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及其附件;
5、《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7、《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
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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