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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杂说】第三只眼看安全---事故调查组

         近日总局有关领导提出要进一步细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具体措施、方案,并将有关课题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去研究。我们有幸参与“事故调查组长责任制”课题的研究。接到任务,想来想去,感觉首先要做的,肯定是找依据,找指导性的文件,否则,还真是不好下手。为了完成任务,更好地理解上级意图,做到承上启下,便把493号文(即:2007年6月由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翻出来再次学习。以前也曾学习过,但没太仔细。这次重新学习,真是有点“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至少脑袋有点大,很多条款让人费解。仔细想想,这个条例已执行了近十年,期间无数次的事故调查也正是基于这个条例。我突然想说,我们的领导或同志们在实际执行此条例时,也真是不容易。现将条例中涉及与事故调查组有关的部分摘录并以个人名义点问(不敢叫点评)如下,以供大家讨论。

        (黑字是原文,红字是本人点问的。可能有些问题,问得有些幼稚,但权当玩一个游戏,如能对各位看官有所启发,也不枉本人费劲巴拉一条条点问所费的心力。)

        条例中,“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什么知识和专长? 谁来认定所需的知识或专长? 怎么确认调查人员已具备这个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怎么认定?)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权力是实在的,但政府是虚拟的,具体落实到谁头上?是市长、书记?还是办公厅主任?)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 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这的确是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疑似不应该是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否则,调查组权力是否过大或越权?)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作为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否合适?)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向谁汇报,让谁整改?指向不甚明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权力边界在哪?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权如何保护?)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具体指保留在单位还是被软禁什么地方?),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怎么认定?通常犯什么罪?),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那个级别的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组织具备什么资质的专家?拿什么工具进行鉴定?费用谁出?)。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如有关人员故意拖延,怎么办?)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如果没做到,有没有处罚条款?)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擅自发布了,怎么办?)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具体谁批准?)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如果救援出的问题,是否可作为事故责任方?)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具体怎么衡量?统计口径?)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有些什么样的事故性质? 如何判断性质?依据是什么?)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到底有多少责任可以认定?调查组凭啥提出处理意见?拍脑袋的程度有多大?需不需要法庭辩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有针对性?)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什么样的材料可以作为司法证据?)。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签名的目的是什么?是追责吗?如果真出现了调查问题,要怎么追责?)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存哪?存多久?) (后续人民政府如何处理?有程序否?)

       从上述点点问看,要想把事故调查组长责任制研究好,首先应理解并吃透这个条例,其次,必须寻求权威机构或人士对条例做进一步的解惑,否则事故调查组长责任制的研究是搞不好的,但愿有关部门会对此尽快有所作为。

文丨佳保安全 Danny 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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