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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两案”办理如何与公检法衔接?文件来了

5月7日,应急管理部网站发布通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办理的失火、消防责任事故刑事案件,如何与公检法衔接?有哪些新的机制要建立和应用?


1、与公安机关衔接

(1)移送。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有关材料。

(2)通报情况。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3)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在一定期限内,要决定立案与否,决定之后要及时通告消防机构,并调取全部办案材料。

2、与检察院、法院的衔接

(1)公安机关不立案,但消防机构认为应该立案的,提报检察院决定。

(2)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在办理两案过程中,是不是应该办理,如何办理,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3)检察院负责批捕和公诉。对应该批捕和公诉的,由检察院决定和履行程序。

(4)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对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

3、常态化合作

(1)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各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

(2)信息通报制度。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

(3)咨询答复等制度。就有关法律事项,消防机构可咨询检法部门,检法部门应及时答复;法院的裁判文书,适用职业禁止措施的,应送达给消防机构;检法部门可针对单位的安全工作向消防机构提交检察和司法建议;部门之间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移送、受理、监督。

以上仅是个人学习体会,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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