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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未建或未采取管控制度将被处罚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6日讯 为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月6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原则审议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风险等级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办法》为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着重规定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将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等风险点,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风险点,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重大风险管控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将风险进行分级后,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办法》规定了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的管控,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实时进行监控或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并定期进行巡查、排查。

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将被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的。

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逾期未改正最高罚20万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闪电新闻记者 王楚齐 高亚南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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