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16时40分,G15沈海高速公路发生一起行驶的一辆液化气槽罐牵引车(车牌号为浙CM9535、挂车牌号为浙CM138挂)爆炸的事故。该车行驶至往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互通匝道中段,突然发生液化气槽罐车爆炸,炸飞的槽罐车砸塌路侧的一间厂房,引发二次爆炸。周边房屋被毁,车辆破坏、解体。造成20人伤亡、175人受伤的重大事故,事故的发生再度为危险化学品运输敲响警钟,这起槽罐车爆炸事故再次提醒我们,防范“两客一危”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任重而道远,在危险化学品监管方面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这起事故发生以后,给我们带来很多疑惑:
第一,这次事故到底有几次爆炸,这个爆炸的是有什么引起的?
第二,在高速公路与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时,是否考虑了移动危险源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危害?这个安全距离是否考虑了极端情况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第三,事故槽车发生爆炸后,罐体飞离现场百米之外,现场槽车本体的安全附件没起作用,这个移动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及监管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四,面对移动式的危险源,我们各个监管部门是否各司其职,将危险源控制在低风险区域?
我们预防事故,是根据可能造成事故的原因,来采取对应的预防措施,而不是直接针对的事故,同样,我们采取管控是为了防止出现隐患,那必须根据隐患产生的原因来制定管控措施,而不是直接针对隐患!
《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编委会
2020年6月30日
(从以上四个方面分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
根据公开报道,事故首先是槽罐车上的罐体飞出,从地图上可以看出,从事故原点到飞出的罐体第一次落点(良山工业区厂房)大体有200米。然后落在良山工业区厂房处的罐体发生二次爆炸,将其炸飞至500米左右的梁山村。罐体在良山村的落点距离事故原点约300米。于是,事故原点和罐体的第一落点、第二落点形成一个分别为200、300、500米的不等边的三角形。
事故造成巨大的损失令人心痛,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也让人顿生疑虑。本文结合公开报道的事故情况以及我国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提出以下疑问:
一、 事故到底有几次爆炸
目前关于爆炸的现场情况报道的扑朔迷离,倒是有一篇《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140小时》的专家约稿还分析的比较清楚。
本文综合这一篇和其他的各方面报道,试图捋出到底是几次爆炸。
分析的基础是事故造成危害的地点。可以确认事故应该发生在三个地点,事故原点是高速公路的出口匝道,第二地点是良山工业区,第三地点是良山村。由此,我们分别考虑这三个地点的情况。
事故原点。由于有肇事车辆后边车上的行车记录仪以及现场有人拍的视频,在这里的爆炸时间顺序应该是清楚地:
16:55:34 槽罐车进入匝道。
16:55:46 事故第一时间,看到的是槽罐车罐体的飞出。此刻看到有一道白雾。在事故原点看到白雾迅速散开。此刻没有看到火光,推断应该是车上的液化气体突然泄露后的反作用力将部分罐体发射出来,可以认为是物理爆炸。这是事故原点的第一次爆炸。
16:57:32 散发的白雾在将近三分钟后被点燃,首先发生了一次小的化学爆炸,产生了火光。并形成了持续燃烧。此刻看到的火光并不是很大。这是第二次爆炸。
16:57:42 在第一次化学爆炸后十秒,发生了更为剧烈的二次化学爆炸。此刻可以看到事故原点突然就变成了一片火海,火光冲天。这是第三次爆炸。
至于这些爆炸的原因,从学术上很好推断。无非就是泄露的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各个阶段不同的爆炸只不过满足了相应的爆炸条件。其中物理爆炸是瞬间气化的液体形成的巨大的反作用力,而化学爆炸需要的是火源、气体的浓度(爆炸的上下限)、氧气等条件。
也就是说,在事故原点产生了三次爆炸。
2. 第二现场,良山工业区。
相信飞出的部分罐体也会携带部分已经气化或即将气化的液化气,当其落在工业区的厂房以后,这些爆炸性气体显然很容易满足爆炸的浓度等条件,当遇到火花时候就会爆炸。这样,这部分罐体又被炸到临近的良山村。这是通常说的二次爆炸。如果以整个事故来说,应该算是第四次爆炸,尽管从时间顺序上可能比事故原点的第二次或第三次爆炸要早点。
3. 第三现场,良山村。
所谓二次爆炸飞出的罐体落在良山村。没有再次爆炸的报道,但也不排除小的爆炸的可能性。因为这个时间罐体仍未有未燃烧完的液化气体。可以确定的是,这里最少会有面积不小的燃烧,否则仅仅是砸伤的机械伤害,也不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
二、安全距离问题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安全距离是一个困扰我们多年的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包括日常安全检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以及很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后的结论都存在安全距离问题。
回头看本事故,事故造成的最大损失是在第二现场和第三现场,是良山村和良山工业区。我们吃惊的发现,事故的三个现场都相距不到500米之间的距离。三个地点:高速公路(国道)、工业区、居民区那么巧妙的都集中在这样一个三角地带,确实少见。根据报道出的现场情况,损失最重的恰是良山村和良山工业区的人员伤亡。
打开百度地图,我们看一下这三个地点的最近距离如下:
从高速公路的外沿到良山村的普通公路为27米,到村里民房为36米,到良山工业区的最近距离为65米。而良山村和良山工业区相隔近25米。所以,飞出的罐体不是砸在工业区和村庄的边缘,而是中间,所以造成的伤亡才更大。
下边我们看一下这些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公路控制区的要求
根据《公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考虑到地图量出的距离(27,36米),很可能从高速公路的外沿到良山村的普通公路或房屋建筑的距离是按照这个要求来规划的,其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应该再核对。
2.村庄建筑与高速公路的距离
根据《公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四条:对于国道、省道,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不少于50米。
注意,这里是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界边缘的距离。对于良山村或者良山工业区,显然这个距离不够。
3. 如果定量计算其爆炸危险性
据挪威石油石化和天然气领域危险分析和安全计算软件PHAST测算,槽罐车液化气泄漏产生的蒸气云爆炸,对距离爆炸中心310米范围内的人员、建筑物都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作用。据了解,液化石油气完全燃烧的能量相当于同等重量TNT(三硝基甲苯,一种烈性炸药)的十倍。
我国国标GBT37243-2019《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计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距离的方法。按照该标准,对于易燃气体,应该使用定量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该标准表8给出了铁路槽车或汽车槽车的泄露场景,并在6.6.5.1提出对于易燃气体泄露应考虑发生液体扩展蒸气云爆炸和火球、喷射火、池火、蒸汽云爆炸及山货等火灾、爆炸场景。此处计算方法和通常使用的我国安科院的软件和挪威PHAST软件差不多,也可以用此计算本次事故的罐车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看是否符合要求。其判断标准可参见GB 36894-2018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有兴趣的专家可以算一下,根据笔者经验,这种风险很可能是不能接受的。
自然,上述两个标准的使用范围值得商榷,尽管在标准的适用范围内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在内文中也写到汽车槽车,但通常使用该标准来计算固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外部防护距离,对于这些流动的设施很少这样计算。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从危险的程度讲,这种流动的储存设施危险程度比起固定的储存设施,只能有过之而无不及。但为什么没有这样计算呢?
所以,建议决策者下一步明确对于类似该事故中汽车槽车储存危险化学品使用上述两个标准对其危险性进行定量计算,以确定高速公路两边敏感目标的安全性和安全距离。
三、事故槽罐车罐体?安全设施?
综合各方面信息,事故最初的起因应该是槽罐车里边的液化气突然泄露引起。但作为压力容器,对罐体要求很高,一般不会损坏,且正常都有周期性的检测。同时,按照要求,其安全设施也应该比较多,也应该保持完好有效。所以,如果罐车和安全设施完好,是不应该出现这样的突然的、大量的泄露事故的。
当然,如果遇到高温炙烤,或者明火烧烤,也会导致压力增加突破罐体的承压极限发生爆炸。但根据现场视频,泄露前没有车辆间的碰撞、也没有明火,首先可以排除明火。其次查阅当日当地气温,浙江温岭6月13日天气情况为阴转多云,气温26~32℃,且槽罐车在高速上跑,风力也能带走很多热能。所以应该排除罐体的异常高温。
槽车的强制性检测检验
汽车罐车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使用中应该按规定进行周期性的检验。根据现场照片,该罐体2020年已经做过年检,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4月。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罐车应该每年至少一次检验。
现场的图片中,见到了罐体有两个裂口。自然这不能说明一定是罐体本身有问题,因为爆炸以后也可以形成这样的裂口。一般来说,罐车最容易出问题的还是各种附件,包括阀门、法兰、装卸接口等。
2.槽车的安全附件
但是,不管是罐体还是有关附件,即使出问题,罐车还有一整套非常严密的安全防线——安全附件。
按照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罐车应该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附件(含安全阀),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
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对于罐车的定期检验中,除了罐体以外,其安全附件也应该同时检验。
一般情况下,如果这些安全附件都完好,很难会导致这次事故这样的后果。
如罐内压力过高,安全泄放装置可以自动泄压;在泄露初期,有些情况下紧急切断装置还可以可以切断泄漏源,避免事故扩大。还有阻火器和导静电装置,也可以避免火源的产生和扩散。
这里,强调一下紧急切断装置。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事故发生以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发出,要求: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逐台核查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
2014年07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对于在这之前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要按期分批通知罐车使用单位回厂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并承担由此支出的合理开支。”同时,“紧急切断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QC/T932-2012)的要求”。
由此,事故罐车理应由符合要求的紧急切断装置,并应定期检验合格。笔者认为,上述安全装置的完好与否,应是考虑事故原因和责任的重点
四、有关部门职责和名词
现在谈部门职责好像为时过早,但该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的管理实在过于复杂,梳理一下目前我国的管理体制,或许有助于我们对于事故的进一步认识。
名词
事故车辆是运输液化石油气的汽车槽罐车。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2548项,因此该运输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但是在道路运输领域,有一个名词叫做“危险货物:在国标《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中液化石油气的编号为21053,属于品名表中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第1项,易燃气体。
事实上,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涵盖范围差别不大,大部分危险货物同时也是危险化学品,反过来也一样。
所以,事故车辆的运输属于危险货物运输,也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应该遵守我国这两方面所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服从我国有关的监管。事实上,同一液化石油气,在工厂加工过程中属于危险化学品,上路运输就作为危险货物了。
同时,事故车辆属于机动车,还应该服从有关机动车的管理。
还有,存储液化石油气的槽罐属于压力容器,还应该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2.涉及有关部门
(1)道路运输的管理属于交通部门。
管理的概念是对于危险货物的管理。
包括对于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从业人员的管理,也包括运输、装卸过程的监管。具体说,有运输单位资质核发、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许可、司机、押运员的培训和发证等。
这里,最主要是对于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消息显示,事故单位从2016年至2018年,曾被温州市和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罚10次,合计罚款金额超过14100元。其中4次的处罚原因显示为“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2次因“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被处罚,2次因“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等。此外,公路的规划、建设等也属于交通部门。
(2)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属于公安部门
主要是执法监察。其中对于运输车辆能不能走高速公路,历来争论较大。在不同时段、不同地方要求不一。
本次事故车辆下高速的原因有不同版本的说法,其中之一就是再往前面有一个较长隧道是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所以,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该走那条道路,什么时候走,似乎是一个应该深入研究统筹规划的问题。
(3)槽罐车属于特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即各级市场监管局监管
在我国的监管体制中,对于特种设备的监管是最为明确的。
一个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一个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套技术规范和检验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个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具体到这个事故,主要是槽罐车的罐体及其附件的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尤其是安全设施的检验。具体到事故车辆,这方面的检验情况如何,或许也是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4)工信部门是我国制造业的主管部门
运输车辆和槽罐的制造,以及产品要求和产业规划属于该部门主管。具体到本事故,主要考虑的应该是车辆及其罐车的定型等、产品标准,产业规划和方面等。
(5)规划部门
最主要的是本文提出的安全距离问题。高速公路的选址和规划,路基或其匝道距离周边建筑的距离,尤其是距离厂房、居民区的距离;工业区和居民区的距离等。本事故中出事的匝道、厂房和村庄形成一个不大的三角形,恰是这里人员的密集才造成了事故的扩大。
(6)应急管理部门
本次事故的运输属于生产经营行为,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在应急管理部的职责中,我们看到对于此类事故的救援、事故调查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在该部门三定方案中,有“负责整个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这是一个相对于行业监管或专业监管的概念。如果说交通部门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属于行业监管,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于特种设备属于专业监管的话,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和”综合工作“,都是立足于综合,不能理解为直接监管,只能是间接监管。所以对于本事故中的危险货物或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管理部门更多的应该是综合协调各个部门的监管工作,同时承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职责。
说这些部门职责,不是为了追究责任(这是事故调查组的事),仅仅是为了让大家对于我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体制有一个大体的认识,以更清楚地看一下事故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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