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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季报披露后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考核2022年业绩

2022年上半年,A股上市公司共披露股权激励计划431例,达到了2021年全年股权激励计划案例总量的52.05%。股权激励计划需设置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步入2022年下半年,随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不少公司希望在对全年业绩预测更为准确的下半年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以期达到更好的激励效果。

如果您家公司有计划在今年下半年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希望以2022年作为业绩考核期,股励君提醒您——千万要留意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间与2022年三季报披露时间的关系,因为:

深交所上市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股权激励》第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二节股权激励》第一条: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公司当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不得以当年作为考核期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四十二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公司当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不得以当年作为考核期

因此,对于深交所上市公司、上交所主板公司来说,如果有计划在今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希望以2022年作为业绩考核期,建议尽快筹划并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推出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期的限制性要求,是深交所、上交所主板先后在2022年1月、2022年5月新增的规定。据股励君统计,在2021年三季报披露后,仍有不少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以2021年11-12月为统计区间,A股上市公司共披露股权激励计划148例,占2021年全年案例总量的17.87%;其中以2021年为业绩考核期的案例22个,占统计区间内案例总量的14.86%。

(统计区间:2021年11-12月;数据来源:易董)

【案例分享】

上述案例中,2例股权激励计划在草案披露后即收到监管部门关于业绩考核的问询;3例股权激励计划虽然没有收到监管部门问询,但也在草案披露后不久修改了方案内容,将第一个业绩考核期调整至2022年,具体情况如下:

注:由于篇幅有限,上表信息未展示预留权益的业绩考核情况。

收到监管部门问询的YWLN、XJN,2021年前三季度已实现业绩分别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披露的2021年全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70.23%、78.53%,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就业绩考核目标设置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等方面进行说明,具体如下:

YWLN:

XJN: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关于考核期的限制性要求目前仅适用深交所及上交所主板公司,上交所科创板暂未有相关明文规定,但股励君发现,部分科创板公司在2022年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预留权益的考核期安排参考了上述限制性规定:

DYKJ:

HWKJ:

LCKJ: 



【总结】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对优秀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是公司完善薪酬体系、改善经营质量的重要手段。公司在筹划股权激励计划时,除了重点关注激励方案内容,还应全面了解监管规则、充分考虑监管环境趋势变化,避免最终因激励方案调整影响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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