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什么是“基本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什么是“缺乏证据证明”?缺乏证据证明是指缺乏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所必不可少的证据,也就是认定事实达不到证据规则要求的证明标准。
人民法院在再审事由审查时,要审查当事人指出的认定错误的事实是否为基本事实,即是否为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该事实是否缺乏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所必不可少的证据。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往往是对已有证据的不同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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