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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民事生效判决申请抗诉,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申请抗诉,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答:《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根据该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申请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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